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8号),经征求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我局法律顾问的意见,我局制定了《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54 条。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为此,增加了“宣教、培训”、“修订与实施”、“政府和企业间预案衔接”、“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
《办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
《办法》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岗位应急处置卡的规定。
《办法》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将备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
《办法》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
《办法》强化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