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适用对象:自然人
二、申请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三、审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一款。
四、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环城东路42号(华宁县法律援助中心)0877-502014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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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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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二)军人、军属;(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五)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原件或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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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及案件证据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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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工作日
承诺期限:3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八、办事结果及送达方式
办事结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环城东路42号(华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九、咨询途径及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咨询:0877-5020148,12345
电话投诉:0877-5013820,12345投诉热线
纪检监察投诉:华宁县纪委监察局 0877-5013547
信函投诉:华宁县纪委监察局
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秀街148号
常见问题解答
一、 公民应该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答: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 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四、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及案件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五、提交资料不齐全有什么后果?
答: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