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司发〔2023〕10号
华宁县2023年度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情况通报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根据《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玉政发〔2015〕168号)和《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玉司发〔2020〕32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上半年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华宁县人民法院提供统计数据和实际掌握情况,2023年1—6月底,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华宁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我县行政诉讼案件12件(一审5件,审结4件,1件在审;二审7件,审结6件,1件在审)。开庭审理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4人次,实际出庭应诉4人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均为副职出庭应诉。
二、取得进步的方面
(一)让人民群众“告官见官”,有效缓解矛盾。2023年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总体呈现持续良好态势,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效缓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及质疑。
(二)自觉做到“出庭出声”,有效提升庭审效果。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在庭审中做到既出庭又出声,对案件事实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解释说明,努力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三)主动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努力促进矛盾争议实质化解。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自从知道作为被告之日起,依法与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交流,讲法律摆事实,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在庭审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化解效果。
(四)注重以案促改,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法院审理的各类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安排正副职出庭应诉,在一定程度上熟悉行政应诉程序和案件庭审流程,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回到各自单位反馈开庭结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了工作人员用心、热心、耐心为群众办事的服务态度,提升了行政机关的形象,有效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出庭应诉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庭审中均有代理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大多以代理律师发表言为主;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是象征性出庭,在庭审中沉默不语,很少针对案件的审理发表具体意见;发言时多作表态式的陈述性发言,难以解答法庭及当事人的询问,庭审效果不佳。有一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出庭应诉出于面子问题,多数以副职出庭应诉,导致出庭应诉结束,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传达不够,不能够有效督促执法人员彻底整改,造成很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复出错。
(二)矛盾纠纷化解效果还不够理想。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实际参与到案件的庭审或者协调过程中,未与当事人展开足够有效的对话,难以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缺乏应诉技巧或者对案件具体情况不熟悉,或者由于思想认识、心态问题,使得双方对立情绪加重,矛盾争议难以得到有效化解。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有待提高,以案促改的力度还不够大。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负责人出庭应诉,认识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但目前这一作用体现不明显,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导致同类型的行政争议反复发生。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但应诉的法律知识偏低;部门应诉意识不强,出庭应诉以对本部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当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庭审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事后难以有效整改,且没有从个案败诉中吸取教训,导致类似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重新立案行政处罚又重复起诉和败诉。
(四)基层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基层执法行为是体现全县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窗口。我县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多集中在婚姻登记、房屋拆迁、农业农村、人力资源执法等方面。败诉的原因主要集中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当、部分案件存在超期办理、收集证据材料不规范不充分,自由裁量随意性大,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处罚定案的依据不够充分等方面。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端正应诉态度,认清自身在行政应诉活动中的地位和责任,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严格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应诉职责和义务,努力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注重以案释法,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事先通过对案件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从“形式出庭”转变为“实质出庭”,对法庭的提问及当事人的发问作出有效解答,帮助法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增强涉诉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同时,要增强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端正心态,提高应诉技巧与能力,积极同案件承办人沟通,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应诉态度,认清自身在行政应诉活动中的地位和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应诉职责和义务,努力维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三)着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管,推动旁听庭审工作与行政应诉工作有机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实行按月统计制度。坚持以案促改,确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接受法治思维训练和法治教育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县转发的《关于推动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旁听庭审活动的形式,采取网络庭审直播,扩大覆盖范围,把旁听庭审活动与法律进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创建密切结合,增强法治教育效果。推动旁听庭审工作与行政应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机关应当组织本系统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在诉讼过程中面对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证,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面细致地梳理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汲取经验和教训,提高相关行政制度建设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知识的学习,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机关要安排对案件情况比较熟悉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或者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在出庭前向案件具体经办部门或人员了解相关的案件信息,掌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核心问题,熟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了解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对法庭的提问及当事人的发问作出有效解答,帮助法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增强涉诉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积极同案件承办人沟通,做好当事人工作,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做到依法办事,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华宁县司法局
2023年9月26日
抄报:市司法局、县政府办、通海县人民法院
华宁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