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镇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华宁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属各部门、各站所以及财政拨款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青龙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镇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差旅活动、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标准依据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镇属各单位干部出差、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为三等舱、乘坐飞机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等费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并严格遵守审核确定备案的路线,不得随意改变行程。若需改变行程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并在回单位十个工作日内到镇纪委补齐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下乡到村委会(社区)所在地有公交车和班车路线的凭据报销,没有公交车和班车路线的交通费用实行包干每人每次30元(出差审批表上必须注明)。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差旅人员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选择入住。
省外出差的,科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省内出差的,科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6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县内下乡因公务当天无法完成须住宿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县外的伙食费补助为每人每天100元,镇外县内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35元,镇内每人每天25元(到青龙社区、落梅村委会两个村的不补助)。
经镇党委、政府确定抽调的工作组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5元,统一安排伙食费的不再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到基层或群众家用餐没标准的,按实际就餐情况交纳。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及镇财政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工作人员赴青龙社区、落梅村委会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由出差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如由接待单位(含村组)提供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和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县内出差及下村由分管领导审批(科级领导由主要领导审批),县以外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镇纪委、党政办和财政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华宁县“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试行办法严格执行,各村(社区)可参照执行。差旅费在核定的包干经费内使用,严禁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开支,不得拖欠职工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青龙镇公务出差审批单
2.青龙镇公务出差费用报销审批单
中共华宁县青龙镇委员会
华宁县青龙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