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不罚〔2023〕5-01号
马勇: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立案调查,查明:
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运行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开始投入使用。你作为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法定代表人,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2023年9月26日,调取的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与调查情况相符合,构成违法主体。(2)2023年9月26日,调取的《关于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云建村〔2014〕433号)1份(共6页),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服务范围、内容及规模、工程概算总投资约2727.04万元。(3)2023年9月26日,调取的《关于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玉市环〔2013〕344号)1份(共3页),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审查要求上报省环保厅审批。(4)2023年9月26日,调取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3〕390号)1份(共4页),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环评已经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批复中要求该项目竣工须经玉溪市环保局批准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竣工验收。(5)2023年9月26日,调取的《关于确认“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玉市环函〔2013〕94号)1份(共2页),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标准。(6)2023年9月26日,调取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GF—2017—0201)1份(共7页),证实2023年8月22日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整治工程已签订施工合同,针对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完善施工。(7)2023年9月26日,调取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实盘溪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任命马勇为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主任,但因该同志原为盘溪镇企业办主任,企业办工作暂无人接手,直至2023年5月才正式到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接手工作。
2.当事人的陈述: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主任马勇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马勇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运行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该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投入运行;该项目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已调离,马勇本人于2023年5月到岗负责该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证人证言:(1)2023年10月7日执法人员对华宁县盘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松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李松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运行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但该项目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手续;该项目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已调离,现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主任马勇于2023年5月到岗负责该项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2)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原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田俊昌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田俊昌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华宁县盘溪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运行管理,该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于2015年开始建设,2016年12月30日,省、市、县环保局联合进行了现场防渗膜建设验收,因为项目资金不足,无能力进行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导致没有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7年2月份该项目投入使用。
4.视听资料:(1)2023年9月14日拍摄照片证明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已投入使用。(2)2023年12月1日拍摄照片证明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华宁县盘溪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就投入使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5-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