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全县各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通知
县属各行业从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玉溪市安监局通知的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有色等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业务素质,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主要负责人:即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二)安全管理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技术、营销和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四)其他从业人员:即上述人员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及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组织等知识;
(三)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四)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其他。
三、培训组织
本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华宁县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负责。
四、收费标准
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其他
(一)要求单位统一报名,并将名单统一上报到县安委办(县安监局)。
(二)学员参加培训修完岗位培训规定的各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组织好本单位从业人员及时参加培训。
(四)学员的食宿费用自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华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