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华宁县青龙镇行政区域内申请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审批条件
(一)经县政府同意,发改部门立项的;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
(四)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上级有关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青龙镇国土分局(邮政储蓄银行对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四、申请材料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县政府的用地请示 | ■原件 □复印件 | 3份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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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镇)、街道国土管理所(分局)的用地审查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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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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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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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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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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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的预审意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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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建设规划红线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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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必须注明用地范围,且必须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删除图件涉密信息。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数字化彩图、扫描彩图 |
10 | 建设项目用地的平面布置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图件必须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主要建(构)筑物情况表 |
11 |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统一采用西安80坐标。提供数据库表电子文档一份,纸质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
12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成果资料 | ■原件 □复印件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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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村民会议纪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说明 |
14 | 土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按照云国土资〔2010〕404号文件规定提供(直接向执法大队申请办理) |
15 | 项目选址实景照片2张,勾画出大致用地范围。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电子版,彩色纸质各一份 |
16 | 视具体情况提交其他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如涉及违法用地还需提交:1、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3、罚没款收据 |
注 | 1、上述材料均要求做成PDF电子扫描件,并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2、图纸按统一分幅图标准制作; 3、所有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对。 |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补件时间、上报审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补件时间、上报审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审批收费
缴纳耕地占用税:村(居)民小组建公益设施用地24元/平方米。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1.现场咨询。地址:华宁县国土资源局青龙分局,华宁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利用股
2.电话咨询。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耕保股 | 0877-5016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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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分局 | 0877-555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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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