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二、受理条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1份
(二)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三)其他相关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当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
(三)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完成以上特殊程序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决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一般按所在县级上一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50%内确定,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3室)。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877-5018331、宁州街道:0877-5059418,青龙镇:0877-8886322,盘溪镇:0877-6187110,华溪镇:0877-5081164,通红甸乡:0877-5071054,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