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二、受理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三、办理地点
华宁县社会福利与救助中心(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4室)。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求助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或者由公安、城管部门护送到站。
(二)受理:受理接待,主要询问、登记求助人姓名、年龄、住址,生活来源、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甄别: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甄别合格,予以登记。
(四)决定:为受助人员建立档案,实施分类救助:①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②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③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④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五)入站:提供10个工作日内的临时救助: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六)离站:受助人员自愿离站;对老、弱、残、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家属不能到站接领人员,安排护送离站。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社会救助与福利中心(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4室)。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社会福利与救助中心:0877-5082330,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