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受理条件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规定,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材料
(一)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 原件
(二)孤儿户口本 原件;复印件1份
(三)孤儿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1份
(四)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 原件2份
(五)孤儿、弃婴入福利院手续的材料 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受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一次性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理由。
(三)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四)决定: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5室)。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0877-5011068,宁州街道:0877-5059418,青龙镇:0877-8886322,盘溪镇:0877-6187110,华溪镇:0877-5081164,通红甸乡:0877-5071054,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