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受理条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地点
华宁县政务服务大厅婚姻登记窗口(地址:华宁县宁荣街5号县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政务服务大厅A厅17-19号窗口)。
四、申请材料
(一)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原件2份
(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原件
(三)本人户口簿 原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受理: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
(三)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1.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2.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查验;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4.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五)送达:离婚证填写完成后,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颁发并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六、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华宁县政务服务大厅婚姻登记窗口(地址:华宁县宁荣街5号县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政务服务大厅A厅17-19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华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877-5029131,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转工作人员进行回复。
七、监督投诉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一)窗口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3号民政局办公楼212室)。
(二)电话投诉: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5013157)。
(三)电子邮箱:hnxmz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