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单位名称:华宁县安监局 填表时间:2010年7月30日
项 目名 称 |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农药乙类)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名称及文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条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
审批条件 |
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安全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及复印件;(四)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六)经营或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七)经营或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八)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十)应急救援预案; |
审批程序 |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安监局综合科受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报市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安全资格证书→与县供销社签订挂靠协议→带挂靠协议及发票在县安监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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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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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批准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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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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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华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华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