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精神,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现对《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2012-2020年)》和《华宁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20年)进行修订,本规划期内,在全县范围内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标准,具备相应的办医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民营医院设置的修订意见
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在县城区域内新申请设置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按照二级医院标准设置,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到2020年,全县设民营医院5所,其中:县城区域内3所(现已有1所民营医院即瑞仁医院),盘溪镇、青龙镇各1所。
二、关于个体诊所设置的修订意见
全县个体诊所设置不规定具体数额,个体诊所的设置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定。整合个体诊所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完善个体诊所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引导个体诊所向高水平、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取消“在县城区内新增的个体诊所与原有的同科别的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少于400米;盘溪镇、青龙镇政府所在地新增的个体诊所与原有的同科别的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少于200米;华溪镇、通红甸乡政府所在地新增的个体诊所与原有的同科别的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少于100米。”的规定。
三、关于准入条件的修订意见
1.取消申办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规定。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即为该诊所的负责人。”的规定执行。
2.取消申办者“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的规定,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对存在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者,不予注册和审批。经巡回卫生监督2次及以上发现个体诊所负责人不在现场执业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取消申办者“具有本县常住户口2年以上,外地户口的人员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规定。
4.取消从公立医院辞职的医师不得申办个体诊所的规定。但为维护正常医疗市场秩序,修订为:“从公立医院辞职的医师五年内不得申办”。
5.对民营医院级个体诊所申办者的其他规定,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与原规划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订意见为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华宁县卫生局 发布人:华宁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