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朵洛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530424MA6N3ML33N
地址:华宁县华溪镇小寨村委会三岔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普锐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华溪柯宇塑料箱厂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的UV高效光解净化装置未建成就进行调试。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视听资料;(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5-03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合作社主动停产整治,严格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2022年12月17日,你合作社已完成废气收集、UV光氧催化设施及活性炭废气收集设施、产噪设施减震垫的安装,积极主动配合消除污染隐患;2022年12月18日,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上述情况证实,在我局调查过程中你合作社积极完成了全部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合作社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