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凯烽陶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3467581421
地址:华宁县莲花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伟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露天堆放物料,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原料堆放在密闭的堆料棚内;
2.“年产8000万块页岩烧结砖、多孔砖扩能改造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准生产产品为页岩砖、多孔砖,你公司改变原材料用该项目生产线来烧结磷矿。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视听资料;(四)当事人陈述;(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第1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第2个行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 号)“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发生调整的,按照《关于磷化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有关问题法律适用的复函》(环办执法函〔2021〕513号)中‘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执行。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解释,你公司年产8000万块页岩烧结砖、多孔砖生产线2021年5月7日自主验收后并未发生改建、扩建,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局经集体讨论,认定你公司第2个违法行为不成立。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5-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的上述第1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你公司的上述第2个行为,因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你公司应当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