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着力打造“阳光”政府,服务人民群众,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结合我镇实际, 编制《盘溪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需要进行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帮助。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按照要求予以提供,依法依规处理。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及相关人员
1.负责部门及人员:盘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党政办主任;
2.地址:镇政府办公楼2楼;
3.电话:(0877)5091001,传真:(0877)5091002;
4.邮编:652801;
5.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步骤
1.申请的提出
向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登录“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口头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的处理
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收到申请后,以适当的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请申请人予以谅解。
(3)对不属于掌握的政府信息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二、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服务,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申请表》一并提供。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部门:盘溪镇纪委
办公电话:0877-6187107
办公地址:镇政府办公楼1楼
邮政编码:652801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