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4月份起,华宁县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做好我县《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严格换证标准,规范换证行为,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药监通〔2019〕56号)及《玉溪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方案》(玉市监办〔2020〕3号)文件要求,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华宁县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方案》,启动了华宁县《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此次换证工作将严格遵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审查标准执行。对注册在县主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新开办的,无论是否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均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指导合理用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开办的,如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可不需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但须配备从业药师或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指导合理用药。
注册在县主城区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如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可不需配备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但须配备药师协理或药士(非临床医疗)以上人员,指导合理用药。
不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标准按照《检查评定标准》中人员资质部分规定执行,其余部分按《指导原则》(修订稿)规定执行。
不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又不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如需继续经营药品,经营类别只能核定为乙类非处方药,并按要求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一是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在3个月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二是《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一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三是关闭6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经营药品的;四是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五是换证资料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六是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情形。
此次换证工作将于2020年12月全部完成,通过换证,能够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促使药品零售企业守法经营,更加有效的保证公众的用药安全。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SP认证,不再受理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S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