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民政局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符合婚姻登记办理条件的群众。
二、审批条件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当事人必须在本处或其他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
(三)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华宁县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婚姻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
离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分担达成一致的书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2 | 男、女双方的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3 | 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4 | 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5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蓝底)各2张。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注:《自愿离婚协议书》签名处应空白,在婚姻登记处监誓人监督下完成签名;现役军人申请协议离婚的必须出具部队调解同意离婚证明。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办理收费:免费
七、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颁发结婚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7—5029131
监督方式:华宁县民政局办公室 电话号码 :0877-5013157
投诉地址:华宁县民政局2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