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关于
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的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称: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李本福
(四)单位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秀街148号
(五)邮编:652899
(六)投诉电话:0877—5012623
二、行政执法依据
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 | 2007.10.28修订通过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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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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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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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4.6.14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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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6 | 国发〔200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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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 国务院 | 2014.11.19 | 国发〔201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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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5.6.10 | 云政发〔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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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6.8.6 | 国发〔2006〕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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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0.11.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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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 2010.11.1 | 云发改资环〔2010〕2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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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 2012.5.1 |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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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 | 1999.8.1 | 国务院令第585号 | 2006.2.21第一次修订,2008.1.13第二次修订,2010.12.4第三次修订 |
14 |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 1997.5.28 | 省人大常委会第77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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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 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 2005.6.1 | 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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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4.5.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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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2014.5.1 | 发改价监〔2014〕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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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5.1.1 | 云政发〔2004〕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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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9.8.3 | 云政办发〔2009〕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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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4.7.1 | 发改价监〔2014〕1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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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1999.8.3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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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1.1.1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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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1.1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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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4.9.1 | 玉发改价检〔2004〕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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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5.6 | 国务院令第4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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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8月6日 | 国务院令第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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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4年8月20日 | 云政发[2004]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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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4年2月19日 | 云政发[2004]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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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玉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2012年6月6日 | 玉政发[201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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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9月1日 | 国务院令第4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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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4项)
第一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全文。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1号)全文。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李强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谢成碧
执法人员名称:谢成碧 YN106040
李飞勇 YN106039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事项或核准条件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7.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8.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9.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型严重后果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0〕2056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李强
负责人姓名:谢成碧
执法人员名称:谢成碧 YN106040
李飞勇 YN106039
办理时限:节能评估报告书1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7个工作日;节能评估登记表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李强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谢成碧
执法人员名称:谢成碧 YN106040
李飞勇 YN106039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粮食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继华
执法人员名称:刘继华 YYX04079
袁 伟 YN013734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14项)
第一项: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是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法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第(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项: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 价格违法类二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项:对经营者、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第2.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第2.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四、经营者进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五、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六、经营者诱骗交易价格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七、经营者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八、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项: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九、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项: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十、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项: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十一、经营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项:对收费单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十条第二款:收费单位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类:一、收费单位无证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项:对收费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类:四、收费单位拒绝、阻碍依法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玉溪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玉府登143号)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粮食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继华
执法人员名称:刘继华 YYX04079
袁 伟 YN013734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粮食流通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项:对收购者未执行国家标准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许可资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玉溪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玉府登143号)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继华
执法人员名称:刘继华 YYX04079
袁 伟 YN013734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粮食流通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项:对粮食库存低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许可资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玉溪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玉府登143号)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粮食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继华
执法人员名称:刘继华 YYX04079
袁 伟 YN013734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粮食流通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项:对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玉溪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玉府登143号)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粮食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继华
执法人员名称:刘继华 YYX04079
袁 伟 YN013734
执法责任:对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处罚
第十三项:对陈粮出库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玉溪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玉府登143号)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粮食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继华
执法人员名称:刘继华 YYX04079
袁 伟 YN013734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粮食流通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项:对违反条例的处罚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责令退赔、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库移民开发股
执法岗位职数:1
分管领导姓名:赵文学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陈跃辉
执法人员名称:陈跃辉 YN132999
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2.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3.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4.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5.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强制(共2项)
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项: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退还、没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7项)
第一项: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政府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中《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李强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谢成碧
执法人员名称:谢成碧 YN106040
李飞勇 YN10603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3.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5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与调控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利前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执法机构: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与收费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
分管领导姓名:张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海鹰
执法人员名称:施利前 YN178478
袁永祥 YN178477
李海鹰 YN178471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的;
2.未按法定审批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制定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定价部门未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且没有依法处理的;
4.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项: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的监督评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二章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粮食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继华
执法人员名称:刘继华 YYX04079
袁 伟 YN013734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粮食流通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项: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规范文件:1、依据《玉溪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2﹞117号)第二章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局应当选择市内仓储条件较好、经营业绩优良、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玉溪市粮食局备案。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玉溪中心支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
执法机构:华宁县粮食局粮食储备军供股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吴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高翔
执法人员名称:高 翔 YYX04080
彭胜元 YN013733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粮食流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粮食流通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华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