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华宁县信访局对《规则》做以下解读:
1.问:《规则》适用范围?
答: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
2.问:哪些情况适用此《规则》呢?
答: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3.问:分类处理的工作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一是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经过内部会商,按照相应的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二是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事项应当适用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单位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4.问:实行分类处理后如何督办?
答:《规则》规定了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督办的六种情形:(一)应告知而未告知的;
(二)违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分类办理方式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五)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