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宁县县级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政办〔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华宁县县级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华宁县县级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格和规范华宁县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切实保障好、服务好车改后涉改单位规定范围的公务出行,根据《中共华宁县委办公室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华办发〔2016〕44号)精神,结合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平台是指按照《中共华宁县委办公室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整合县级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用于保障重大突发事件、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和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等公务活动的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
第三条 平台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坚持“编制管理,统一调度,保障公务、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接待管理办公室加挂“华宁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中心内设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保障平台,负责平台车辆的调度保障及管理。日常运行及车辆更新等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收取的车辆使用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平台车辆共计46辆,来源由省级核定平台留车的10辆,本级留车中调增的27辆,省财政厅核准华宁县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中调增的9辆组成。
第六条 平台办公地点设在华宁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第七条 平台车辆从县级参改单位车辆中选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拨手续。
第八条 平台人员来源。
(一)管理人员。在县委编办核定中心管理人员编制范围内,通过公开招考或选调方式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平台日常管理和车辆调度工作。
(二)司勤人员。1.在县级参改单位在职在编司勤人员中,根据《华宁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方案》优先选用。2.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向社会招聘司勤及辅助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相应劳动保障体系。
第三章 平台保障范围
第九条 县级参改单位有下列情形且本单位留用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向平台提出用车申请。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用车。
(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批准的重要会议、活动、调研、接待等工作用车。
(三)中央、省、市到我县督导、调研、检查、考核等工作用车。
(四)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综合执法等工作用车。
(五)省内公共交通不能直达的跨州市县公务活动用车。
(六)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县内公共交通未覆盖地方的公务活动,由单位统一申请的工作用车。
(七)省、市、县确定的阶段性重要项目、工作及所成立临时机构的工作用车。
(八)省、市、县召集的紧急会议、公务,在本单位留用车不能保证情况下的工作用车。
(九)重要招商引资活动和重要外事活动的工作用车。
第十条 平台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实行社会化提供。
第四章 车辆调度及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实行全天24小时服务,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平台车辆采取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刷卡加油的管理方式。严格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申请、审核、调度、派车、交车、结算全流程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用车单位需要,遵循“先急后缓、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原则。通过手机APP或电脑两个操作入口,登录平台网址在线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预约用车,明确用车联络人,准确提供公务活动相关依据、具体内容、用车时间、用车人数、乘车时间及地点等信息。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紧急工作,可通过传真、电话等形式先调用平台车辆,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省、市、县确定的阶段性重要项目、工作及所成立临时机构的用车,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同意,持申请到平台按程序办理调车手续。
第十五条 平台受理用车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公务活动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属于保障范围的给予审批,出具派车凭证,及时安排车辆,将车辆号牌、驾驶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告知用车单位联络人。
第十六条 在车辆出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路线的,需向平台调度员报告,返回后按相关程序重新办理用车手续。
第十七条 平台所有车辆均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未执行任务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平台固定停车点。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外出执行任务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在平台固定停车点封存停驶。
第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告知车队长和平台负责人,经审批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平台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一车一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油耗标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建立油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辆一般情况下禁止现金加油,因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须使用现金加油的,应向调度员报告,并由调度员向平台负责人请示同意后方能使用现金进行加油。任务结束后,由驾驶员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过路费、停车费等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其他费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确定的标准,在标准范围内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一车一档,一单位一档,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账,台账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路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须遵守交通规则及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培训,做到文明、安全行车。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服从调配、热情服务。值班驾驶员值班期间应随时待命,服从平台调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须报告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与其他驾驶员进行调班,避免影响工作。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在上班时间未被派出车的,应在指定休息室等候出车,确有事需暂时离开休息室的,须告知车队负责人去向和返回时间,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爱惜所使用车辆,安全行车。使用车辆时,应对所用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车辆使用期间各种证件齐全有效。出车前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对出车安排,应无条件服从,要准时出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出车后,按要求详细记录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乘车人姓名、事由等,并由乘车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期间,严格执行《中共华宁县委办公室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的通知》和《中共华宁县委办公室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纪律整治公务用车违规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公车私用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或调度员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车辆的调派情况。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返回的,须向值班领导或调度员报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违章违纪或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驾驶员将自己保管的车辆私自交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出车任务完成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于指定地点,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坏、丢失或被群众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通报的将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规定,经教育无效,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符合平台用车申请安排情形的,使用平台车辆实行收费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公务出行的,每车次按5元计费(用车个人支付)。
(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申请使用平台车辆公务出行,每车次每人每公里按0.5元计费(用车单位支付)。
第三十七条 平台车辆公务出行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等由中心从财政预算的平台运行费中据实列支。
第三十八条 各用车单位应在当年核定的指标额度范围内申请使用平台车辆,使用指标额度通过平台结算用车费用,超出指标额度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九条 平台驾驶员出差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心报销,差旅费用从平台运行费中列支。
第四十条 驾驶员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有平台派车单、行车记录单,报经平台负责人、县政府办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差旅费。每月20日前按相关程序报销一次差旅费。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财经纪律等平台费用报销制度。
第四十二条 用车个人按照平台车辆使用收费管理的规定缴纳车辆使用费,并由平台统一收取及时前上缴县财政指定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关于调整华宁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配套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