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实施
《华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华宁县人民政府印发。《规划》是华宁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
华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公开发布稿)
总 则
华宁县政府根据中近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需求,对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的规划设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0〕281号)、《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华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等和华宁现阶段县情,制定《华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次《规划》具体落实省、市级规划的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对华宁县境内主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做出部署,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指导华宁县矿业的发展。
在华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适用本规划;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区域规划必须遵循本规划,县、乡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执行本规划。
本轮规划期为5年,规划基期为2020年,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华宁县地理与矿产资源概况
一、华宁县地理、经济概况
华宁县地处云南省中部,地跨东经102°49′~103°09′,北纬23°59′~24°34′(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位于抚仙湖的东南岸,东接弥勒市,西邻通海县、江川区,北与澄江市、宜良市接壤,南与建水县相邻。全县国土总面积1313平方千米,县域纵距约59.00千米,横距约34.00千米。位于玉溪市、红河州、昆明市三地交接处,距省会昆明148.00千米,距玉溪市53.00千米,境内有江华高等级公路、华盘高等级公路、昆(明)河(口)铁路(米轨);在建有弥玉高速、澄华高速,交通较为便利。
华宁县地处滇中高原湖盆区的南缘,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县城驻地宁州街道海拔1620米,全县最高点为磨豆山主峰,海拔2663.1米,最低点在盘溪镇南盘江边,海拔1110米,相对高差1553.1米。2020年底,全县总户数77525户,总人口213696人(数据来源于《华宁县2020统计年鉴》)。全县下辖5个乡(镇、街道),聚居汉、彝、回、苗、哈尼族等21个民族。华宁县山川秀丽,物产丰富,是有名的“泉乡”、“桔乡”和“陶乡”。
华宁陶历史悠久,古称“宁州陶”,其工艺精湛,器质细腻,釉色斑斓、饱满,开片精美。是玉溪古生物、古青铜、古陶三大古文化中唯一还在传承、发展和鲜活的文化遗产。依托丰富矿产资源及旅游资源,经过多年发展建设,为实现完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矿业经济概况
华宁县煤(褐煤)、铁、铜、铅锌、硫铁矿、磷、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石英岩、建筑用砂、地下热水等矿产丰富。现已探明的矿藏资源量较多的有磷矿、褐煤、石灰石矿、高岭土矿、地热等资源。该类资源成为华宁发展磷化工、水泥、陶瓷产业、旅游产业的重要基础。
2020年华宁县地区生产总值119.48亿元、年均增长8.9%;人均生产总值53905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7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35元;采矿业总资产贡献率13.89%,资源税收入1516万元,占税收总收入的2.9%;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为22.10:18.40:59.50。根据《华宁县年鉴(2021)》统计,2020年完成工业增加值22.01亿元,其中黄磷产量27098.00吨、水泥产量333.46万吨、水泥熟料250.32万吨、氧化球团57.73万吨、陶器2192.00万件。根据《华宁2020统计年鉴》统计: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1030万元;实现资源税收入1516万元;矿山从业人员1072人;采矿业完成工业总产值53277万元,利润总额2632万元,工业增加值21975万元。以磷矿开采为龙头,带动华宁县矿产开发的矿业产业格局已形成,为华宁县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华宁县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20年底,华宁县已发现的矿产有:褐煤、磷矿、水泥用灰岩、水泥用页岩、水泥用粘土、建筑用砂、硫铁矿、建筑石料用灰岩、地热/矿泉水、建筑用白云岩、煤、石灰岩、耐火粘土、砖瓦用粘土、硅灰石、玄武岩共计16种矿产资源55个矿点,其中中型矿床10个,小型及以下矿床45个,被列入《玉溪市储量统计库》的有28个。已探明的矿藏资源量较多的有磷、褐煤、石灰石、地热/矿泉水。
华宁县目前已大规模开发利用的主要矿产为:煤矿(全部关闭)、磷矿、地热/矿泉水、水泥用石灰岩矿、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具有重要前景的矿产资源为高岭土、玄武岩、工业用(水泥、制灰、溶剂用)石灰岩矿、页岩矿等,但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及矿产品在地区内的竞争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华宁县的优势矿产资源为:磷矿、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地热/矿泉水。
四、华宁县矿产资源禀赋特点
华宁县矿产资源具有分布集中、资源量较大、质量较好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矿产资源分布集中,具有很强的规律性,有利于规模化开发。磷矿主要分布在青龙镇、盘溪镇、通红甸等地区;褐煤集中分布在宁州镇附近的以北、以东地区;水泥原料用石灰岩矿主要分布在宁州镇、盘溪镇以南;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类资源在县域内分布分散;
2.除磷矿外,其它矿种地质工作程度较低,近年新发现的矿产地和矿种不多,具有一定规模和工业开发价值的矿种和矿床较少;
3.大部分矿产资源为单一矿种,共、伴生组合矿产少,便于矿石的采、选。
4.优势矿产与劣势矿产并存,华宁县磷、高岭土等矿产资源量较大,但其开发利用属于高能耗行业。同时华宁县的褐煤开发利用处于停滞状态,从而导致了矿业产业链无法直接互补。
5.华宁县境内石灰岩矿资源丰富,各乡镇境内均有广泛分布。同时石灰岩分布呈显出由北到南覆盖层逐渐变薄、矿石品质逐渐变优、风华程度逐渐减弱等特点。部分地区的石灰岩品质达到溶剂用、制灰用、水泥用矿产标准。
第二节 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华宁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优化了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布局,矿业权的设置更加合理,绿色矿山建设成果突出,矿山治理修复成效显著。
一、目标完成情况
矿业经济小幅发展。近年来华宁县在磷矿、石灰岩矿、建筑用砂等矿产开发利用得到进一步发展,黄磷、水泥产量、水泥熟料、氧化球团、陶器等工业产品产量和工业总产值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地质、矿产勘查取得丰硕成果。“十三五”期间,全县的基础地质调查取得一定进展,采矿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从2017年的7455万元提升到2020年的11030万元,以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为代表的矿产勘查成果获得丰厚成果。
矿业发展集约程度明显提高。“十三五”期间,华宁县采矿权总数由42个减少到36个,减少了6个,目标达成率114.3%。通过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规划和全面实施,对需求量比较大的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矿种实行指导性开采。现有生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全部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华宁县矿产资源集约程度明显提高。
二、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不断优化。“十三五”期间,先后关停了一批产能落后、效益较差的矿山,同时积极开展新资源的发掘工作,陆续出让了一批规模较大的矿山,并对全县主要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进行调控,使得华宁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得到不断优化。
绿色矿业发展任重道远。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华宁县的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压力较大,目前华宁县尚未申报绿色矿山,绿色矿山的建设工作仍然需要紧抓。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淘汰了产能小,开采工艺落后的矿山,全县主要矿山及采选企业“三率”情况有较大好转,指标在全省处于中等水平。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根据国家、省、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华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投资力度不断增强,截止2019年9月,全县已恢复治理面积约104.46公顷,华宁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同时,华宁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也在如火如荼推进。
四、矿产资源管理效率明显提升
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给、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前提下,华宁县自然资源局从“健全现代矿业市场体系”、“理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严格各类保护地矿产开发管理”等方面认真落实自然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极大的提高了华宁县的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保证了华宁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华宁县矿业市场现状
截至2020年底,华宁县内已发现矿产资源13种,具规模以上的矿山(矿点)42处;现有探矿权16个;现有采矿权36个。虽有众多优势资源,但近年来矿业市场的低迷,加之环保要求趋严。部分高附加值的优势矿产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
华宁县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煤矿(褐煤)、地下热水、耐火粘土、硫铁矿、磷矿、硅灰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2020年初统计,华宁县正常状态(采矿证有效)矿山现有13家,生产矿山7家,其中磷矿1家,地热/矿泉水2家,水泥用灰岩矿1家,建筑石料用灰岩2家,建筑石料用白云岩1家,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总体上,华宁县矿产资源产业的“数量缺口”得到一定填补,但“质量缺口”存在较大漏洞,经济效益普遍偏低,磷化工产业值和陶瓷建材产业值占GDP比重有所降低。在技术上,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较为薄弱,多数企业缺乏现代管理理念与先进技术,仍处于粗放型增长阶段,工业产品同质化严重,工业增加值较低。
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目前,华宁县已完成全区1:100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5万地质调查完成1幅(全县共计9个图幅)。
2.地质矿产勘查
截止2020年底,先后有地矿、有色、煤田、化工、建材等地勘单位在县内开展专项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勘查矿种主要是磷、煤(褐煤)、地热/矿泉水、铁、铜、铅锌、硫铁矿、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13个矿种,发现矿区(床)55个,其中:中型10个、小型18个、小矿27个;矿产资源量较大的有:褐煤、磷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页岩矿。
三、矿业权现状
1.探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探矿权16个,登记面积75.7平方千米,约占全县国土面积的5.8%。按勘查程度分:勘探9个、详查5个、普查2个;按矿种分:煤矿1个、铁矿4个、铜矿2个、铅矿1个、磷矿8个。
2.采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采矿权36个,登记面积9.3平方千米,其中中型矿山5个,小型及小型以下31个;按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划分:一类矿产0个,二类矿产11个,三类矿产25个;根据矿种分:磷矿3个、水泥用灰岩矿1个、硅灰石矿1个、建筑用灰岩矿11个、石灰岩矿2个、建筑用白云岩矿3个、地热/矿泉水2个、砖瓦用粘土1个、煤矿4个、建筑用砂矿3个、耐火粘土矿1个、硫铁矿1个。
四、矿产资源保护现状
1.煤炭和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情况
全县自2015年启动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同年启动了非34种重要矿产矿山转型升级工作,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很大程度上改变华宁县矿山“散、小、弱”状况。目前华宁县仍有相当数量的矿山其设计生产规模过低或是处于长时间停产状态。为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华宁县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矿山转型升级任务仍然艰巨。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情况
华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治理基金也按步缴纳,同时治理工作也在稳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
3.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情况
华宁县矿山生态修复历史问题较多,为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60号)文,华宁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为1.4平方千米。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解决华宁县县域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形成废弃矿山生态新局面。
4.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华宁县的矿山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压力较大,目前华宁县尚未申报绿色矿山,绿色矿山的建设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5.矿产资源“三率”水平
近年来,华宁县在矿产资源采、选、冶、加工和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对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加强了对矿山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三废”排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在采、选、冶、加工等重要环节上采用先进方法、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华宁县的矿山企业“三率”有了一定程度改善。目前,磷矿开采回采率达到82.5%,其它非金属矿开采回采率平均为82.8%。
五、矿产资源管理现状
目前,华宁县自然资源局目前设置有6个内设机构和10个所属事业单位,承担了华宁县的矿产、土地、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及城乡规划、生态修复等工作。已形成了合理的人员配置、健全的规章制度、成熟规范的工作流程。华宁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连续多年开展顺畅,工作办事效率不断提高,为华宁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四节 形势与要求
一、良好的发展形势
1.崭新的发展格局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央提出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滇中区域性中心城市、经济廊带、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重点县(市、区)等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综合配套的加强,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高度集聚,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色金属、钢铁、建材、化工行业产品和资源的需求会持续加大,市场潜力进一步向好。
2.凸显的区位优势
华宁县位于滇中腹地,北面接壤昆明,东南和南面与红河相邻,中心城区距省会昆明148.0千米,对内可直通两广地区和川渝地区,对外可辐射越南、老挝、缅甸等东南亚国家;该区既是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理想终端,又是国内面向东南亚、南亚拓展市场的理想起点;昆曼、昆河高速公路、泛亚铁路东线、中线等区域性国际大通道在玉溪交汇,人流、物流畅达,成为云南“国际大通道”的重要枢纽和建设云南省面向东南亚、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要地。
3.良好的发展环境
从大环境来看,华宁县未来将依托盘溪磷化工基地建设将绿色磷化工进一步巩固提升至百亿级产业;依托千年“华宁陶”的悠久历史底蕴,将华宁县的陶艺、旅游发展成为百亿级产业; 依托华宁优质的地热资源发展休闲康养产业;同时,依托滇中城市-工业产业圈的核心地段的优势,将华宁县优质的磷矿、玄武岩矿、石灰岩矿打造成为支撑滇中城市群的快速发展有力资源保证基地。
从小环境来看,华宁县矿产品精深加工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已建立起来的高耗能冶金、煤电、化工等产业对能源矿产的需求量增加。市场对矿产品的需求量仍将保持较大幅度增长,随着“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城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一批重点工程已投入或将投入建设实施,根据华宁县“十四五”规划纲要拟投入的重点项目来分析,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石灰岩、玄武岩、磷矿、地热、水泥等产品的需求量必将大幅增加,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预计建筑用砂、石需求量可达150-35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200-500万吨/年。
二、矿产资源可持续性分析
1.已查明及保有的资源量情况
华宁县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相对较高,现有可采资源量丰富。规划期内,磷、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硅灰石等按现有可采资源量和开采规模计算,其静态服务年限各类矿产资源均能满足华宁县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资源潜力
随着磷矿的勘查程度的提高和新矿产地的发现,探获的资源量和资源的可靠程度大幅提高,保有资源量及远景资源量完全可以满足华宁县磷化工中长期发展的需求;石灰岩矿在全县均有大量分布,部分地区还分布有优质的水泥用灰岩矿、熔剂用灰岩矿、制灰用石灰岩矿等;华宁县的石灰岩矿量多质优,完全能满足未来水泥、石灰等行业的需要;华宁县褐煤、砖瓦用页岩资源集中分布在宁州镇以北—葫芦冲等该区有广泛分布;华宁县地下热水资源虽未经过详细勘查工作,但其开发潜力较大;华宁县北部地区广泛分布有二叠系玄武岩,玄武岩开发前景巨大。
三、更高的矿业发展要求
1.逐步提高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是本轮规划重要内容和目标。
2.逐步提高的资源保障能力要求
随着一大批“十四五”重点化工和民生工程的建设,各类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将有大幅提升,这对华宁县的资源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矿产资源勘查难度大大提高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总体偏低,大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进度缓慢,矿产资源勘查滞后,资金投入总体不足,找矿难度大。矿产勘查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新类型、新用途转移、延伸,技术要求高,勘查风险较大。
4.更高效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新的形势、新的技术都要求我们在矿业产业的各方面、各阶段有新的提高。通过指导企业从依法用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手段,达到矿石的高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浪费和损失。
5.矿政管理理念有新的要求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加强制度创新、深化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净矿”出让,探索矿业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匹配性、协调性,让矿产资源管理方式成为“十四五”建设资源保障的重要推手。
第五节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问题
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有所下降。随着矿产勘查向隐伏矿、深部矿转移延伸,地质找矿难度逐渐增加,技术要求提高,勘查风险加大,矿权所有人投资信心不足,勘查投入有所下降。
矿产开发利用水平有待提高。从矿山结构来看,全县小型及以下矿山占比较高。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矿业发展有待进一步提高。
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尚存差距。大部分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理解粗浅,把矿山复绿片面地当成绿色矿业,没有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勘查、开采、选冶、加工、再利用的各环节和全过程,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尚存差距。
部分矿产勘查有待突破。高岭土、玄武岩属华宁县开发利用前景较大且未利用的优势资源,也是特色矿种,同时市场需求较好,但该类矿产目前开发利用仍属空白。
矿业开发呈现“小、散、多”的局势。县内主要矿山企业规模偏小,较为分散。几乎以初级产品为主,深加工产品、商端产品少,难以适应和满足市场需要。急切需要加强地质勘查、大力培植矿业,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提升矿业在华宁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市委五届五次、七次全会和县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按照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生态保护,树立底线思维,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及实现“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储备与国际合作等各项工作,强化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加强各规划的衔接,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华宁县矿业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
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强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推动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坚持对外交流,扩大矿业开放合作。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长江经济带”建设,扩大与南亚东南亚周边国家及国内省份在矿业领域的合作,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规划期目标
1.新增资源量目标
规划实施期间增加勘查投入,通过规范、有序、布局合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小幅增加磷矿、石灰岩矿等优势资源的资源量。
2.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通过对现有矿区、矿床以及其外围矿产调查工作,发现新矿点,拓展新矿产资源地。争取新发现大中型磷矿4~6处,砖瓦用页岩1处,普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4处。
3.采矿权数量
截止2020年底华宁县有现状采矿权36个,根据矿山转型升级需要和上级规划指标要求,规划期内采矿权总数缩减10%,到2025年底华宁县采矿权总数不超过32个。
4.开采总量调控目标
考虑华宁县矿产资源开发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对磷矿、熔剂用灰岩、高岭土、水泥用灰岩、普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实行开采总量调控。
5.大中型矿山比例
在规划期内,逐步关闭注销一批资源枯竭或产能落后的矿山,同时新设一批潜力大、资源优的矿山,进一步淘汰环境破坏大、生产规模小的矿山,压缩小型及以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数量比重。此外争取在磷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各新开发1~2处矿山,到2025年底,全县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5%以上,矿业集中度显著提高。
6.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代表了一个地区矿业开发利用总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潜力,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能力。它着力于科学、有序、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对其必然产生的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生态破坏失衡,最大限度的予以恢复治理或转化创新。规划期间大力推广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有条件的需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时加快现有生产矿山转型建设,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7.矿产储备地数量
本轮规划期间华宁县没有纳入国家矿产地储备管理的矿产地。
二、 2035年展望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较高,矿山生态环境优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手段更加先进,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使华宁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能够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明确重点任务,推进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划定重点勘查区,明确提出加强绿色勘查、综合评价等要求;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指导探矿权合理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矿业结构调控方向
1.协调产业结构发展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需要考虑资源优势、市场导向、产业关联、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区域分工和协调发展等因素。依托资源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发展延长磷矿产业链经济;努力推进技术进步,为创造竞争优势打好基础;把可持续发展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上来;依托现有优势企业进行规范化升级,从而带动整体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完善政府的调控政策;增强产业布局的外向性和开放性。
2.加强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华宁县流域资源优势,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重点处理好南盘江流域(华宁县段)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优化矿产开发布局,控制磷矿的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管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采,统筹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矿业绿色发展。
3.融入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格局
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加快产业链重塑,做强做磷、陶产业。
4.积极布局国家、省、市发展规划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的划定,华宁县以磷矿作为优势资源入选云南省划定的39个国家规划矿区之一“宜良浮占村-华宁火特(华宁县)”(图1)。此外,华宁县还紧邻云南省能源资源基地“云南晋宁-安宁磷矿资源基地”,该地区优质的磷矿资源可有力的支撑华宁盘溪磷化工基地建设。通过大力发展华宁县的磷化工产业链,融入到国家的规划发展战略中。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1.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等财政资金,积极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评价及地下水资源评价等工作,总结成矿规律,圈定找矿靶区,提交新发现矿产地,评价资源潜力,摸清资源本底。重点以磷为主攻矿种,同时兼顾省内优势矿产,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实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面调查全县磷矿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等基础数据,准确掌握资源本底状况。
2.明确勘查、开发重点方向
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矿产资源地质潜力、开发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影响“三位一体”综合调查评价。明确本行政区内重点开采的矿种,按突出优势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勘查磷矿、砖瓦用页岩、普通建筑材料用灰岩等。
华宁县根据自身产业特色,依托滇中磷矿资源基地,重点开发磷矿资源;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热资源丰富、可采量大的特点,引导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康养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开拓资源开发利用新增长点,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磷矿、地热、普通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
3.严禁违法、违规的勘查、开采行为
同时限制国家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和非市场紧缺矿种的商业性勘查和开采;禁止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的勘查、开采行为。
4.科学划定勘查开发区块
探矿权投放须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的矿种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情形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一、二类矿产,由国家、省、市级规划划定,第三类矿产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5.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在规划管理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化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一、华宁县矿业产业特点
华宁县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以磷、水泥、陶、建筑材料为主,开发时间较长、规模较大,其配套产业较为完善。与此同时,华宁县地下还蕴藏着玄武岩、砖瓦用页岩、溶剂用灰岩、地热/矿泉水等资源,这些尚未开发且前景巨大的矿产资源可以成为华宁县未来矿业发展的新动力。
二、华宁县矿产业集中分布区域
磷矿产业集中区:华宁县磷矿集中分布于青龙镇、通红甸、宁州街道,现有的磷矿采、选企业大多分布于该区;依托华宁、澄江、晋宁、弥勒的磷矿资源,规划在盘溪建立百亿级的绿色磷化工产业园区,未来该区将成为云南省新的磷化工产业地。
陶矿产业集中区:华宁县砖瓦用页岩资源集中分布于县城周边的华宁盆地边缘,资源量丰。陶产业以工艺陶和建筑陶为主,现有相关生产加工企业七十余家,同样集中分布在县城周边。
石灰岩矿产业集中区:华宁县以石灰岩矿为依托的工业产品有水泥、建筑材料(石、砂),该项产业主要集中分布于县城周边地区,是华宁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三、华宁县矿业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华宁县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产业分布情况,确定华宁县矿业重点发展区域:华宁县中-北部地区为磷矿重点发展区(磷矿为重点);青龙-宁州石灰岩矿重点发展区(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白云岩、建筑材料用灰岩多点开花)。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格局
全面落实“三线三区”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加强磷矿矿山企业的污染源综合防控,推进矿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二、构建国家规划资源保障布局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划定的资源量大、开发条件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备,且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中型矿产地和矿集区。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划定,华宁县以磷矿作为优势资源入选云南省划定的39个国家规划矿区之一“宜良浮占村-华宁火特”。
三、勘查开采工作布局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同时在充分考虑华宁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资源禀赋、生态环境、辐射半径等因素,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集中开采区,促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1.重点勘查区
综合考虑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在成矿条件有利及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或能够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区域。
经落实,华宁县涉及到上级划定的重点勘查区3个,面积278.9平方千米,涉及磷矿、铅矿、锌矿。
2.重点开采区
为引导各类生产要素集聚,实现有序勘查开发、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形成矿产资源稳定供给基地,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和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区域。
经落实,华宁县涉及到市级划定的“华宁磷矿重点开采区”,区块面积18.9平方千米,开发利用矿种均为磷矿。
3.砂石土集中开采区
为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布局,依据资源分布情况、产业布局、城镇化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以及生态环境、林业、土地利用等要求,在具备一定资源基础、具有或可以规划一定配套产业、具有经济合理的运输半径及较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划定集中开采区,促进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全县共规划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7个。集中开采区内拟设砂石土类开采规划区块17个,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筑用砂、砖瓦用页岩矿。
四、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和外部条件,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华宁县在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的同时,根据县内社会经济发展和“十四五”目标需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
1.勘查规划区块
划分原则:国家规划的规划矿种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情形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一个主体。
划分结果:落实市级规划勘查规划区块9个,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勘查矿种为磷矿,总面积203.3平方千米。
2.开采规划区块
划分原则: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矿种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级规划划定其他情形的采矿权设置区块,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
划分结果:本轮规划期间,华宁县拟有序投放13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中上级规划区块3个,县级规划区块10个,涉及磷、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
第四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结合总量调控要求,提出矿山数量调控指标;明确重点开采矿种,推动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划定重点开采区,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资源合理配置。
第一节 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调控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依靠科技和体制创新,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势矿产资源为基础、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实行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合理调控。考虑华宁县矿产资源开发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对磷矿、熔剂用灰岩、高岭土、水泥用灰岩、普通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实行开采总量调控。
二、采矿权总数调控
截止2020年底华宁县有现状采矿权36个,根据矿山转型升级需要和上级规划指标要求,采矿权总数缩减10%,到2025年底华宁县采矿权总数不超过32个。
三、管理措施
鼓励开采市场紧缺且经济效益高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禁止开采国家规定不允许开采和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矿产。大力推动矿山的转型升级工作,进一步淘汰产能落后的中小型矿山。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调整开采规模结构
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其停止开采活动。重点是合理设置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对主要矿产制定了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二、调整技术结构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特点,加快技术进步,采用先进采矿方法,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加快小矿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实现规范化生产,露天开采的矿山采掘运输全部实现机械化。
三、调整矿产品结构
要积极配合主体功能区战略,矿业产业调整要做到优矿优用、高档高用、减少原字号产品,延伸矿产品产业链。发挥产业基础和特色,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建筑建材;加快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能源,新材料等新型产业。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实现新型产业规模化。注重科技创新、产业链延伸、降低资源消耗、优化生态环境,构建新型工业发展体系。
四、调整矿业采、选结构
改善华宁县采、选、冶的产业链结构,加大重点矿山的开采能力,完善采选配套,提高冶炼能力;分散开采,集中选冶;广泛采用国内外采、选、冶先进技术,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鼓励利用国内国外原料进行矿产品加工。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规范矿产勘查准入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要求;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4、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以及探矿权的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当地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且实施方案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绿色勘查
1.强化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部署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建议加快修订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引导和规范商业性勘查
针对目前矿业市场萎缩的局面,为保证矿业经济及地质勘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开展适度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示范、储备勘查、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探矿权。
3.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探地质报告不予批准。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供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4.加强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推进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5.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需同时缩减或注销勘查许可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通过区块缩减实现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格把控采矿准入门槛
1.明确必然保护性功能区块
明确矿业权设置范围、矿产种类、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规避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它保护区和不适应矿山建设的区域;建立省、市、县联动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做到矿业权的投放、运营、关闭均符合规划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
2.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
要根据相关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税务、工信、交通、应急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3.明确最低开发要求
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情况,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开展矿山专项整治,逐步优化矿山布局,鼓励大型建筑材料用矿产开采基地建设,提升非煤矿山资源保障能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资源量规模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规模结构调整(见专栏1)。
专栏1 华宁县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表 |
序号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磷矿(露天) | 矿石 万吨 | 100 | 50 | - |
2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 万吨 | 100 | 50 | 30 |
3 | 建筑用白云岩 | 矿石 万吨 | 50 | 30 | 3 |
4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 万吨 | 30 | 13 | 10 |
5 | 建筑用砂 | 矿石 万立方米 | 56 | 17 | 2.8 |
4.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建立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的矿产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现代化的矿业体系。推动发展华宁县磷矿高精度采、选、洗及加工工艺,实现磷矿资源的深度提质和分质分级,推广胶磷矿微差密度分选与洁净生产等技术,优化选矿流程,充分利用好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积极探索高新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废石排放率、加大废水利用率、强化共伴生元素(氟)的综合回收。到2025年,全县矿山企业“三率”明显提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5.加紧绿色矿山建设
各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要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根据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规范,明确责、权、利各项关系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
6.矿区生态保护及修复
严格坚持矿山生态保护准入要求,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行之有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本规划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明确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组织方式、进度安排、支持政策和有关措施。明确本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以及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等。
一、总体思路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矿冶产业全面绿色转型。
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实行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坚持绿色开发的理念贯穿于生产全流程,实现生产过程清洁化、高效化;推动清洁生产,坚持绿色单项技术、单项工艺、单种产品的创新,向大规模、集成化、深层次生态化创新转变。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正确处理发展矿冶行业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强化环保技术支撑,坚持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主攻方向,加强资源总量管理。
坚持矿山绿色升级改造。秉承“五位一体”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矿产资源产业绿色化改造,建设绿色园区,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大力引进先进技术,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装备,实施绿色升级改造,支持矿山企业积极申报绿色矿山。
坚持绿色生产、资源高效利用。推动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构建贯通矿产资源行业绿色全产业链;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摒弃采富弃贫做法,贫富兼采,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
坚持绿色循环经济。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循环利用,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大力发展矿产资源行业中尾矿、尾渣循环在利用的研究与实用技术,大宗尾矿规模化高端利用技术,低品位和伴生矿物的选矿提纯及产品应用技术;加快磷矿山建设步伐,实现规模化保护性开采,实现矿山复垦利用,提高资源保障度,加大磷矿中伴生氟、硅、碘等资源回收循环利用。
二、绿色矿山建设时间表、路线图
根据云南省有色金属、黄金、化工、水泥灰岩等行业的省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绿色矿山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高原矿区生态修复、绿色+智能化开采、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模式。新建矿山逐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同时,绿色矿山名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开展。
力争到2025年底前申报1个绿色矿山;2035年,前大中型矿山全面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走出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矿地和谐的发展道路。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整治政策和管理措施
分类指导,逐步达标:新立采矿权,应对照绿色矿山要求和相关标准,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生产矿山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生态优先,绿色勘查: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探槽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时,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符合华宁县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
企业建设,达标入库: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并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通过第三方评估核查达标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并公开曝光,不得享受各类支持政策。
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林草、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奖补激励,示范引领: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进行奖励。
搭建平台,宣传推广:在自然资源门户网站建设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公布绿色矿业政策信息、绿色矿山名录等,宣传绿色矿业进展和典型经验,加强信息共享与经验推广。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拟建矿山必须提交经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保护方案;
3.必须提交经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4.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应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6.矿山企业须有专人监测矿山环境;
7.以下地区应禁止开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规划区或国家重点工程所在地。
二、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有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护方案;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矿山开采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有完善的处理措施,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资源开发利用“高效化”、废物循环利用“资源化”、工艺流程设置“闭路化”、生产过程控制“数字化”、生产作业环境“清洁化”、厂区生态环境“园林化”、生产生活环境“人性化”。矿山闭坑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各矿山务必加大“绿色矿山”建设投入,保证矿山发展路线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道路。
三、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建立省、市、县联动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要明确预防地质环境、土地和生态损毁的措施,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结合矿山生产实际,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严格接受监督检查和动态监管。
力争到2025年,我县所有矿山均纳入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监管治理体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到2035年,我县所有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完成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六章 重点项目
根据《玉溪市产业发展“双十”工程实施方案》文件以及华宁县“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以2020年为基期年,着眼未来10-15年,推进实施产业发展“双十”工程,围绕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聚焦重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打通堵点、连接断点,加强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结合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大工程,以及落实华宁县“十四五”期间的重点工程,明确了一批华县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关系的项目。
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与保障措施
本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上级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一节 规划的实施
一、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1.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2.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3.推进矿产资源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量分类分级。缩减矿产资源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量登记事项,将资源量备案统计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4.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重点做好磷、煤、高岭土、玄武岩、石灰岩(包括:水泥用、建筑用、工业溶剂)等矿产的国情调查。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2.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3.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工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
4.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5.建立储备矿产地动态调整机制
对财政出资勘查的战略性矿产,资源量规模达到大中型规模矿产地的,根据需要适时纳入储备矿产地或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管理。各类保护区内勘查矿床规模达到大中型的勘查成果,矿业权退出后可纳入储备矿产地。建立储备矿产地动态评价及调整机制,保持储备规模总体平衡。
三、加强矿产资源领域科技创新
围绕创新型华宁矿业的发展建设目标,推进矿产资源领域重大理论、核心技术与关键装备的突破创新,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水平。基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不断深化矿业开放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促进资源供应保障多元化。
1.深入开展重大关键领域科技攻关
加强基础理论创新研究,提升矿产资源领域认知水平。围绕矿产资源领域前沿关键科学问题及发展趋势,开展地球科学基础理论、成矿预测理论与方法、地质过程与资源环境效应等重大关键领域的创新研究。
创新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切实保障资源有效供应。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集成、矿山低碳环保智能化开采装备研发、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创新,保障资源有效供应。
2.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部三江成矿作用及资源勘查利用重点实验室、云南省地质大数据中心、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内已有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深化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华宁县重点以磷矿为主要研究对象,打造找矿理论和勘查技术创新研究新高地。以“自然资源云”“地质云”“地环云”“云南地质大数据”等数据服务平台为基础,构建地质大数据服务支撑体系,不断提升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监测等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
3.切实抓好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实施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四、深化矿业开放合作
1.深化开放、深入交流
建水紫陶历经汉唐宋,成长于元明清时期,其陶产业技术工艺精湛、人才辈出、产业链完整。华宁陶同样历史悠久,久负盛名,蜚声全滇,但华宁陶产业发展缓慢,人才、资源匮乏。严重限制了华宁陶产业的发展。华宁陶应积极深化开放合作,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充分学习建水紫陶的产业发展路子。
目前,华宁县磷矿产业以上游的开采为主,选、冶环节十分的薄弱。而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区域主要集中昆明地区,该区的磷矿资源、开采、选冶及加工均较为成熟。同样,持续而深入的开放、交流是发展、提升华宁磷产业最直接高效的方法。
2.国内国外双循环
重点抓住磷化工产业与陶产业两把大旗,大力拓展磷、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对华宁县经济社会需求的保障和调节作用,稳定矿产资源供应链和产业链。紧扣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定位,依托国内大循环,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积极促进境内外先进适用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去,主动融入全球以矿产为中心的产业经济分工之中,最大限度利用全球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供应链、产业链的安全稳定和竞争力。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要素较为统一全面的数据库,作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及管理的重要工具。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矿产资源管理的深度融合,加快其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基础信息有效衔接,统一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系统,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过程中的运用。
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采矿权投放须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加强矿产开发利用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健全现代矿业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体系。
2.理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矿产开发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向基层倾斜。
3.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
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政策。
4.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
5.严格各类保护地矿产开发管理
在各类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依法严格准入管理。
6.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税务、工信、交通、应急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7.做好矿山关闭退出相关工作
健全环境敏感区域内相关矿山企业或因转型升级关闭矿山企业的退出机制,研究制定关闭矿山的职工就业安置、工伤职工处置等配套政策,完善关闭矿山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依法做好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注(吊)销工作。
第二节 保障措施
一、法律法规保障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要以国家政策为导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进行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矿业权设置区划是以《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为依据,是规划的进一步细化。
矿业权设置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和修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定期或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调整或修改设置区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区划,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信息化管理。不按矿业权设置区划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备案的,不予矿业权配号。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于任何可能导致环境破坏的矿业活动都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行政保障措施
华宁县自然资源局是规划实施与监督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矿业权设置、登记、审批和交易过程中应利用法律法规等手段,发挥着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00号)等配套法规,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在国家和省级授权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及监督工作。
三、市场、经济保障措施
随着矿业经济全面融入全球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体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缓解国家资源紧缺局面,提高国家资源保障程度,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1.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体运行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体运行机制。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鼓励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矿产资源勘查。
2.完善培育和规范采矿权市场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的要求,培育和规范采矿权市场。完善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勘查区内采矿权和矿产地质勘查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权限。对国家(包括地方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通过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矿业权进入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加强矿业开发中的各利益主体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找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反补机制,制定国家、地方、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所获利润分配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地方经济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协调发展,创建矿业开发有序进行和矿区社会和谐的社会环境。
3.矿业结构的调整与企业结构的调整
以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矿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品和高浓度磷复肥等精细产品,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综合利用等,努力提高矿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重视拓展非金属、稀贵金属和能源矿产的应用领域。
企业结构的调整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统一规划,鼓励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形式,改变我县矿山结构“多、小、散、乱”的状况,推进矿业的资产重组,组建和培育大型矿业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小矿山、小选厂、小冶炼厂按政策逐步予以淘汰和关闭。
四、技术保障措施
随着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推进,地勘单位实力不断增强,管理更加高效,机制更加灵活,地质找矿取得了积极进展,勘查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地勘单位逐步走向勘查开发一体化,矿业实体也逐步走向矿业资本领域,经济实力和队伍凝聚力不断增强,为矿业权设置区划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奠定了良好基础。
要开发和引进能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矿业结构升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严格执行矿产勘查、开采的各项技术规范,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完善科技推广、信息服务、技术交流网络,加快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