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月,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市本级城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当事人谭某驾驶号牌为湘KF5***3小型轿车,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约车下单后,平台派单给了谭某的湘KF5***3,谭某使用湘KF5***3小型轿车承接了该趟运输,在乘客下车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谭某现场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不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乘客和驾驶员分别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拍摄了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材料,并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询证实当事人谭某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其驾驶湘KF5***3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数次。2023年1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向当事人谭某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谭某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也不申请听证后,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上述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对湘上述车辆派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调查。执法人员根据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询、该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023年1-2月,该平台有多次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派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记录。2023年4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向当事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司委托人表示无陈述申辩意见也不申请听证后,娄底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适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处理结果】
**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交通行政机关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委托人李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在主体认定、事实调查、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方面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派单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小型轿车给非法的网约车违法提供了业务,严重扰乱了网约出租车的经营秩序,同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需要说明的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相关地方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