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华宁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鼓励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维护整洁有序的县城环境,根据《华宁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华政办通〔202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华宁县城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施划泊位
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应按照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在规定范围规定时间施划停车泊位,并设置标识标牌,方便共享电单车停放,维护整洁市容。(共计施划电单车停车点35处、车位600个,每个停放点施划车位(15--20个)。
二、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P点施划位置
县城路段、街道:1.宁秀街(县政府对面:棚改3号地块);2.宁荣街(第二办公区门口处);3.松山路(宁州卫生院、疾控中心)对面;4.宁陶路(妇幼保健院对面人行道);5.宁陶路(接龙桥路口旁);6.宁陶路(县体育馆);7.华宁县第一中学(大门外往诗缘居方向);8.东风路(教师小区西门口人行道);9.东风路上段(水产品市场门口处);10东市街(宁阳首座);11东市街(泉乡新城);12.河滨路(华宁大酒店);13.河滨路(亚玛综合市场);14.河滨路(水云间);15.河滨路(泉乡广场);16.河滨路(河滨路与宁荣街交叉路口);17.虹桥路(烟草公司);18.虹桥路(西门烟站附近);19.宁阳路(新华书店);20.宁兴街(金城财富广场);21.宁兴街(水上公园);22.西市街(迎新小区);23.宁锦路(税务局);24.园山路(红绿灯路口处);25.文化路(县应急管理局,宁州公园门口);26.文化路(第三办公区对面);27.澄华路(城关社区入口处);28.凤山路(华城盛景,河滨路东段与凤山路路口处);29.凤山路(柯记菜馆);30.泉乡路(阳光家园);31.泉乡路(县汽车客运站);32.泉乡路(宁城尚居);33.泉乡路(县人民医院门口);34.东门路(烧烤城);35.民和路(随园食)。
三、车位管理工作及机构设置
(一)县城停车位施划及标识、标牌、公示栏设置安装,由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建立联合机制,全面组织和指导停车泊位设置,施划等工作。
(二)机构人员来源及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负总责组建县城道路电动车停车管理,具体机构设置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人员由城建监察大队调剂。
(三)县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县城市管理局对施划黄线范围内停车泊位,占用人行道等违停车主进行处理,同时负责行车道泊位外车辆停车秩序管理,加大违停处罚力度,尤其是占道停车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清拖。
四、工作要求
(一)城市道路电动车停车泊位,日常管理由县城建监察大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体系,执法人员要积极引导驾驶员驾驶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所有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行车道上乱停乱放车辆,保持电动停车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五、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停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干扰城市管理部门正常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共享电单车位置、图片(定稿).docx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