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 | 华宁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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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赵才亮 |
| 联系电话: | 501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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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肥料登记证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2号发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修订) | 华宁县农业局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的期限在有效期内;登记产品包装符合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等。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生产、销售的肥料是否按规定申请肥料登记; 2.肥料登记是否在有效内; 3.肥料产品是否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4.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5.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与登记批准是否一致;7.肥料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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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渔业养殖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部门规章:《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农业农村部第3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华宁县农业局 | 华宁县域内合法取得养殖证的水产养殖户。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10% | 2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药残 2.养殖环境 3.病虫害 4、养殖台账
|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5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3 |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发布)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华宁县农业局 | 华宁县域内合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10% | 2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药残 2.养殖环境 3.病虫害 4、养殖台账
|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5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4 | 渔业船舶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 华宁县农业局 | 华宁县域内合法登记、检验合格的渔船。 | 《渔业船舶使用管理规定》 | 10% | 3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1、船只安全性能 2、安全使用情况 3、遵章守纪情况 |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3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5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国家主席令第49号公布)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农村部第71号发布)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国家质检总局令12号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修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发布)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1号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 | 华宁县农业局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如实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收购和销售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上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产品,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应当标明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农产品标识所使用文字应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3.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4.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5.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6.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6 |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农业局 |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畜牧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等。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2.销售种畜禽的情况;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情况; 4.畜禽交易与运输的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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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华宁县农业局 | 饲料生产企业;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 |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等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登记规范;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规范;经营者有与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等知识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情况; 5.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6.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销售机构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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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兽药管理监督抽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农村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华宁县农业局 | 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研制、生产、检验人员,原料购进和使用,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研制、生产、检验条件,相关生产、检验记录,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等。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落实情况; 2.产品质量存在安全情况的; 3.兽药购销记录的情况;4.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5.兽药企业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 6.执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7..执行有关休药期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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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 华宁县农业局 | 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检查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条件、备案、养殖档案、销售产品、收购、乳制品生产条件等。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具备的条件情况; 2.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3.奶畜健康情况、强制免疫情况; 4.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情况; 5.生产、贮存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处理情况; 6.生鲜乳收购站具备条件; 7.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的情况 | 华宁县饲草饲料站实施 |
10 | 草原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华宁县农业局 | 草原承包经营者和使用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草原平衡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承包经营应规范;草原承包经营者合理利用草原;牲畜圈养规范;建设使用草原及时补偿经营者;草原管理和保护依法依规;草原防火规划科学;草原应急预案内容规范明确;草原火灾应急措施到位。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草原使用批准的情况;2.在草原上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情况; 3.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符合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 华宁县饲草饲料站实施 |
11 |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08年第1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第7号) | 华宁县农业局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等。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2.动物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情况 3.动物诊疗机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5.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华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
12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华宁县农业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屠宰经营者及企业应有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情况;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6.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的情况。 | 华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
13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 华宁县农业局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完整;综合利用和治理规范;激励措施落实到位。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的情况 ; 2.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3.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4.对畜禽养殖防治激励措施的落实情况; 5.违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处罚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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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 农业局 | 生产、销售、维修等农业机械企业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执行情况; 4.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情况; 5.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质量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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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修改(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农村部令第50号公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发布) 《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 农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生产经营场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种子测试、试验或者检验符合标准; 建立和保存种子来源、产地等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主要形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语有关咨询服务等。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 2.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安全性评价情况; 3.引种审批情况; 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5.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的条件; 6.销售的种子加工、分级、包装及标签情况; 7.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情况; 8.种子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9.调动种子、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情况; 10.生产、经营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情况; 11.种子质量情况; 12.其他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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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公布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农村部令第9号第三次修订) | 农业局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农药登记许可应规范,农药登记的应在有效期限,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条件规范、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及农药质量、标签规范,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的质量负责等。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 3.农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分装农药登记情况; 5.农药广告审批、备案情况; 6.农药产品标签情况; 7.农药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8.农药广告审批、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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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产品“三品一标”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华宁县农业局 | 华宁县境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使用单位和个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2%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18 | 农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公布 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 农业局 | 农业生产者 | 根据《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品符合规定;推广生态农业,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发展农业环保产业,开发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规范,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符合规定等。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 排放污水的标准情况;2.农药、化肥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3.使用塑料薄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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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业执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农业局 | 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农业生产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农产品流通和安全得到保障;农业投入和支持保护落实到位;农业环境与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加强;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农业生产规范的情况 ;2.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的情况; 3.国家粮食安全的情况;4.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的情况; 5.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的情况; 6.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情况; 7.农民权益保护情况; 8.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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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农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转基因生物标识情况;2.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情况; 3.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情况; 4.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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