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6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坚持为农、务农、姓农的基本方向,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建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取向改革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更完整,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
二、强化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四)规范基层社建设。按照经济区域和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基层社建设,实现基层社经营资源配置的优化。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建设基层社,推动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参股基层社。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增量奖励、岗位分红等多种激励途径,调动基层社干部职工积极性。规范基层社与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建立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五)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支持其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和区域,加快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基层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通过经营服务对接、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着力提升其服务能力;对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通过业务对接、产权重组等方式,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未设基层社的区域,通过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或社有企业经营服务网络延伸,加快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联合体性质的新型基层社。各级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工商登记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工商登记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六)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机合作、农村劳务合作、乡村旅游服务合作和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等涉及生产生活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合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 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力服务农民社员的生产生活。支持基层社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专业合作社,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会计、技术培训、产品销售、项目申报、政策咨询、法律维权、融资担保等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
(七)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巩固和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不断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点布局和物流配送,重点在贫困山区和民族村寨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或便民店。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村级综合服务社适度扩大规模,开展连锁经营,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将有条件的村级综合服务社通过信息化改造,打造成为开展网上交易、承接线上线下服务和商品配送的村级电商实体店。
(八)支持发展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优势,支持依法依规发展行业协会,强化行业协会为农服务宗旨,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形成为农服务合力。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
三、强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九)全力构建农业生产资料服务网络。提升供销合作社对农资商品的主导、储备能力,切实抓好高效、有机、低毒、低残留农资商品保障供应。围绕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民购买便捷,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货源采购、统一商品配送、统一经营方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的要求打造农资放心店;加强农资市场动态监测和研判,做好农资商品储备供给,平抑农资市场价格,维护农民利益;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开展种子、农机具等商品经营,转变服务方式,开展送放心农资到村、送农业信息到户、送农业科技到田等农业配套服务。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整的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科技服务体系。
(十)全力构建日用消费品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县区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全面提高商品配送率,提升服务质量。遵循经济区域原则,加快乡镇(街道)具有配送功能的日用消费品中心超市建设,推进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店、农家店终端网点标准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实惠安全的消费环境。做好救灾应急抢险等物资储备。到2020年,实现县区有配送中心、乡镇(街道)有配送功能的中心超市、村(社)区有连锁经营终端网点。农村商品配送率达70%。
(十一)全力构建农产品购销服务网络。发挥“一网双用”的网络优势,开展农产品双向流通,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重点扶持涉农龙头企业和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农产品经纪人营销队伍建设,发展高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开拓农产品市场,实现产销对接;培育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到2020年,全系统实现农产品购销额35亿元以上,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80个。
(十二)构建农村现代信息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和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等优势,主动适应和探索“互联网+供销合作社”模式,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三农”政策的宣传和引导,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农村政策咨询;积极开展农资、农产品市场调查和农业科技下乡,为农业生产提供农资、农产品供求和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依托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搭建农业产业链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四、加快构建新型服务体系,拓展为农服务领域
(十三)构建以农业技术服务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以供销合作社为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快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涉农科研机构、院校联合合作,加强农业技术开发应用;支持农资经营企业大力创办庄稼医院、农技服务机构,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资供应、测土配方施肥,促进精准施肥和科学用药;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产品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创办人现代农业生产技能、经营管理能力等的培训。
(十四)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经营服务网络,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搭建工业产品进农村、农业产品进城市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构建城乡实体店互为基础、线上线下交易相互融合,第三方物流服务配送的“网上供销”终端服务网点。
(十五)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支持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支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探索和依法依规设立玉溪供销合作股份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十六)构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业态,巩固和提升农村综合服务社功能,加快城镇消费合作社的发展,提升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和引导农村消费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培育农村社区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生态养生、健康娱乐、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农村环保等新兴服务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构建双线运行机制,增强为农服务综合实力
(十七)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肩负着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规划,履行行业管理、政策协调、业务指导、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能。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强化资产监管和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加强市县区级联合社的联合与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和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和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的双向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不断完善各级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稳定市县区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十八)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着力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基层社为骨干、乡村经营服务网点为基础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支持社有企业主动承担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承担农资商品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充分发挥社有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市县区联合社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和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严格选拔领导人员,加强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落实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由企业依法依规推行以全员绩效考核为基础、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相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分配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推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通过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保障企业规范运行,减损降本增效;市县区社有企业要加强产权、资本、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间相互参股,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支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属的玉溪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整合系统内外资源联合合作发展。
(十九)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坚持和实行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分开,联合社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认真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切实把控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要强化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管职责,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强化对本级社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监督。建立社有资产监管、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制度,构建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多方参与的监督体制,加强对社有企业重大业务、改革重点领域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实现社有资本运营全覆盖。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和问题整改机制,强化社有资产损失和工作责任追究,形成有效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等多种管理方式规范社有资产管理。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注入合作发展基金、企业改革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弥补联合社为农服务经费支出。
(二十)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联合社按不低于当年社有资产收益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市财政每年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建立市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级和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要按照全国总社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可控。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二十一)落实领导责任。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农村综合改革大局,把握好节奏和力度,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同推进、抓好落实。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和重点解决改革中带苗头性、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并安排适当的财政资金给予帮助。对影响制约供销合作社发展体制方面问题的改革,要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在面上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财政、金融、国土、住建、规划、工商、税务、人社、监察、供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机构,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督促,确保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县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要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二十二)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制定支持综合改革的新政策、新举措,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已经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土地和房屋资产确权登记、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鼓励供销合作社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谋求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支持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重新评估确权办证、补证、划拨土地登记办证等问题。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要尊重历史与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妥善处置基层社及社有企业改制后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因城市建设、城镇化改造、公益性设施建设和规划调整等涉及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仓库等经营设施拆迁的,要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拆一还一”的政策,按中介评估价值予以合理补偿。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住建、规划和国土等部门要支持办理有关手续。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项目的有关规费涉及地方需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各种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改制重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所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可作为股权投入到本级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方面要给予支持,简化程序和手续。各级财政要对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给予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农资商品、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的,财政应给予补贴。
(二十三)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把供销合作社人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人才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监事会监督机制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支持联合社机关通过遴选、公考等方式补充所需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激发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为农服务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推进行业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加强供销合作社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汇聚改革发展正能量,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不竭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