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树立建设项目全周期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县境内利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第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咨询单位(或联合体)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或特大项目才需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程序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外的项目,依规按程序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等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结合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地质灾害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经过评估论证按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第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一)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树立应用公共信用报告的意识,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玉溪)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勘察作业,提供工程勘察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按要求报县规委办审查通过后报县规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经审定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上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上级审批部门报告,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外,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上级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施工前准备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主要包括所有专业的设计图纸(含图纸目录、说明、设备表、材料表)、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图预算书应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施工图预算额不应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总额。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标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原则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未达到上述三种标准的,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讨论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优选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拦标价,采用拦标价方式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和项目资金来源,按程序优选施工单位、设备与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制定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出具意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项目管理服务总体思路、施工项目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管理制度。对隐蔽工程和工程量变更的,必须实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签名核实,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但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财政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按程序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防雷、规划、绿化等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进行决算审核,审核报告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和财务决算的依据,项目单位以审核报告为依据办理资金结算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六条 完成项目建设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当适时按规定向县审计局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交工程审计申请,审计机构应当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 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资金按项目形象进度给予拨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开设银行专户,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账目,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严格落实“六制一金一表”制度。项目单位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抄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项目单位提供合格质保证明,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县财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膘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