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
或者休学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个人。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申请书(一式三份)。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出院证明书。出示原件验证,复印件3份。
(3)缓学或休学申请。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审核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起即时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青龙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
四、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报材料满足受理要求。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出院证明书 | 出示原件验证,复印件3份。 | 原件(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验证后由学校照相并上传学籍系统作佐证材料;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各留存一份。 |
2 | 缓学或休学申请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原件学校留存并照相上传学籍系统作佐证材料,复印件由教育部门及家长留存。 |
3 | 缓学或休学申请表 | 一式3份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各留存一份。学校将审批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照相后上传学籍系统作佐证材料。 |
六、审批证件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证明》。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并答复。
法定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共同审批部门:青龙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申报材料满足受理要求:
(2)申请接收
就读学校接收。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窗口受理人应立即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单人提供的帮助
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
(a)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b)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立即受理其申请,并出具《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证明受理通知》(见附件2)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a)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批
在次核查材料,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
4.证件制作与送达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证明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存档。
5.归档
证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批证明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6.决定公开
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审批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59.216.1.39/yxgov/yxgadmin/yxgcms/login.do
十四、审批咨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镇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和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镇便民服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青龙镇政务服务窗口
电话 0877-5551001 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县教育局
电话0877-5013800 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镇属各中小学
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转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四)反馈时限
十五、监督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2.投诉举报范围
对承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投诉举报:
(1)不按规定受理申请的;
(2)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内容、条件、依据、时限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4.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镇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附件1缓学或休学申请书.docx
附件2缓学或休学申请表.docx
附件3缓学或休学申请受理通知书.docx
附件4缓学或休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