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州民政办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指南
一、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凡持有本街道办事处户口的城镇居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资料:1、低保申请书;2、申请低保人员照片(一寸免冠);3、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户口簿第一页复印件;5、华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表;6、华宁县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7、华宁县城市低保申办家庭入户调查表;8、县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初评→严格按照《华宁县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填写《华宁县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和《华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表》→报街道→街道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下拨街道办事处→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4、其他调查方式。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申请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凡持有本街道办事处户口的农村居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资料: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小一寸照片和家庭成员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3、收入证明;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5、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须出具县(含县级)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必须是机打证明)。6、申请人本人的帐号。
救助标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和实际支出情况、劳动能力和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施保,分档差额补助。全县农村低保按一、二、三类进行管理。
一类保障对象。原则上要把未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指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有市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多残户(家庭成员中多人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家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纳入此类保障。
二类保障对象。原则上要把重特大疾病户(即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或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力长年患病且子女未成年的特困家庭);长年疾病户(即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长年患病且子女未成年的特困家庭)纳入此类保障。
三类保障对象。原则上要把变故户(即因突发天灾人祸造成主要劳动力残废影响基本生活特困家庭)、单亲户(即父母离异,孩子只随一方生活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特困家庭)、其它困难户(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群众公认的常年生活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或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地方的农村贫困家庭)纳入此类保障。
办理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初评→严格按照《华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填写《华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申报表》→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入户调查、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下拨街道办事处→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 1.村民小组初评。村民小组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实,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评,评议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按困难程度进行一、二、三分类,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村(居)委会。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评议小组由村委会支书、主任、副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人大代表等人员组成。村委会对村民小组上报的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要通过进村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完成对申报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的调查。要严格按照《华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填写《华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申报表》,召开村委会评议小组会议,确定补助标准。并将评议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家庭的名单、保障人数及保障金额等内容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华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二份上报乡镇(街道)。评议或公示复审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领导、纪委、财政、统计、民政等成立调查审核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进村入户,对申报对象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调查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并将审核结果返回村、组,再次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材料退回村委会。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按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县民政局组织召开县按标施保领导小组会议,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明确补差数额。
(3)信息核对与录入。街道办事处要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依据《华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相关内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电子表格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
(4)建立档案。街道办事处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统一保存,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同时要更新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
(5)发放程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度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帐户。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优待证初审
申请条件:凡属于街道办事处籍常驻户口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我街道办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了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的外地人口均可以申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
申请资料:1.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大一寸彩色免冠照2张;2.《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老年人于年满6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前两个月内,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大一寸彩色免冠照2张,到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填写《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委会审核→街道老龄委审核→县老龄办审批→办证→街道老龄委→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火化补助初审
申请条件:具有本街道办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不含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遗体火化并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丧属可申请火化补助。
申请资料:1.《华宁县火化补助审批表》一式一份;2.火化证;3.墓穴证或公墓安葬证明;4、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6、死者属于两参人员的,需提供《华宁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复印件及退休证复印件;7、死者属于未满60周岁自己交纳养老保险无单位的城镇居民,提供社保局开具的未领退休金、抚恤金及丧葬费证明;8、申请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补助标准:火化区范围内的农村人口、城镇居民(不包含改制领过丧葬费人员)死亡后遗体进行火化,进入骨灰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的,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街道民政办领取《华宁县火化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核实后填写审批表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街道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补助资金下拨街道办→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相关要求:火化补助申请原则上按月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