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首先要打牢基础,做实做细建档立卡,实现动态管理”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镇(街道)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揭示的对象不精准等问题,决定在全县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实现扶贫对象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应扶尽扶,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打牢坚实基础。
一、工作目标
(一)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甄别,对违规纳入、识别不精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坚决剔除,做到应退尽退,确保无错评人口。
(二)将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中,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做到应纳尽纳,确保无漏评人口。
(三)对2014至2016年认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行核实,凡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做到应扶尽扶,确保无错退人口。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标看齐,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对象识别、退出和动态管理的部署要求,坚决杜绝走样走偏。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守不该进的进了是错评、该进的不进是漏评两条“红线”,全面精准贫困对象。
(三)坚持严实作风,全面排查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按照“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应扶尽扶”的要求,做到不留“死角”“空白”。
(四)坚持精准规范,确保动态管理结果与贫困对象真实情况相统一、相印证,与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统筹、相衔接,并同步完善建档立卡台账资料和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做到可查询、能追溯,群众认可,经得起检验。
三、工作内容
(一)纠正识别不精准的贫困对象,确保“零错评”。
1.范围: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初次建档立卡时间为2013年12月)。
2.标准:已经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应正常退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剔除。
①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②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成为“村三委”干部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③拥有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机动车并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④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作为脱贫措施的、易地搬迁进城安置户,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⑤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以及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达到脱贫标准时,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⑥建档立卡之前,“两不愁三保障”已稳定解决,且居住房为两层以上砖混结构、内外装修,无其它特殊原因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整村搬迁的除外)。
⑦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⑧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⑨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⑩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等。
⑪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存在上述①-⑤项括号内情形,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人口,列为2017年脱贫人口。
(二)将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确保“零漏评”。
1.范围: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
2.标准: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①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②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③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3.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方法。农民家庭年纯收入=全年种植、林业、渔业产品净收入+全年养殖业产品净收入+全年二、三产业产品净收入+全年家庭成员务工总收入+全年财产净收入+全年转移净收入-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年纯收入÷农业户籍家庭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