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身队伍建设,进一步用制度管人管事,有力推进各项扶贫开发工作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纪律制度
第一条 工作纪律和机关作息制度。为确保各项工作快捷高效运行,须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机关作息制度。
1.坚持作息制度。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岗,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得无故外出、缺岗或串岗;严禁网上聊天、网上娱乐、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行为,集中精力处理公务;严禁从事有损于国家、集体、他人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若被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的,纳入年终综合考评。
2.讲究仪容仪表。工作时间衣冠要整洁,男士头发不盖耳,不留胡须;女士化妆轻淡相宜,不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不穿拖鞋,穿戴装扮要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3.优质文明服务。工作时间内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禁止使用粗俗污秽言语,禁止嘲弄、侮辱或损害他人行为;在办公室或会议室内接待来访人员,禁止在楼道内长时间停留、大声喧哗;切实维护办公室和办公区域内环境的整洁卫生,禁止在办公室内吃零食、早点等行为。
4.服从组织安排。各股(室)工作人员要服从本股(室)负责人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故推脱或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各股(室)要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安排,从通知或决定之日,按期不到岗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二条 坚持因病因事请假报告制度。干部职工因病或因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坚持请假报告制度。1.干部职工因病或因事请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交综合股存档,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若遇重、特、大等紧急情况,可事先口头请假,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严禁请“霸王假”,事后请假、补假、无假条或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职工请事假可以顶年度公休假。除休假之外,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累计超过2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工作人员因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2.股(室)内部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不足1天),由各股(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办公室;请假在2-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请假在3天以上的,由主任批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股(室)负责人请假在1天以内的(不足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办公室;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任批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天以上的,一律由主任批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存档;七天以上,由主任提出意见,报县分管领导批准;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综合副主任批准,以上的报县领导批准。
3.干部职工住院治疗三天以上的,须持有医院或治疗部门出具的病情证明或诊断意见书,向主任请假,请假条报综合股存档;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仍需休息的,持有医院证明由主任批准,请假条报综合股存档。
4.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时间急须加班或开会的,一律不准缺席。遇有特殊情况,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5.在上班时间内,短时间内因公外出的,须事先向分管领导和综合股报告,视为出勤,否则视为缺岗;查岗后缺岗,无论何种解释,一律视为缺岗。
6.工作作息时间一般为法定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长时间加班的,可结合工作实际,经领导批准,予以补休。
第三条 年休假、婚假、产假制度。实行年休假、婚假、产假制度,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1.干部职工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年休假、婚假、产假等。
2. 进行年休假、婚假、产假的干部职工,须提前1周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并与股(室)内其他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3. 年度公休假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不补。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视经费情况,适当予以补助。
第四条 外出学习、开会等报告制度。外出学习、开会、培训等,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
1. 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学习、开会、培训等,须向主任和综合股报告,保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工作。
2.股(室)内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开会、培训等,须向股(室)负责人和综合股报告;股(室)负责人外出学习、开会、培训等,须向分管领导和综合股报告。若由综合股通知的外出学习、开会、培训等,向分管领导报告即可。
3.股(室)内有工作人员外出的,要确保本股(室)工作人员在岗。股(室)内工作人员均外出的,股(室)负责人要做好工作安排,防止工作中断,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均应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值班。
1.全体干部职工均有值班义务,实行轮流值班。
2.值班人员不能擅自替换,值班人员因公外出不能参与值班的,应提前一天向带班领导报告,经同意由自己找人替班,并把替班人员向带班领导报告。
3.值班人员不论何时都应保持通信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各项工作。遇重、特、大等紧急事务,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做好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4.值班期间和其它非工作时间,若遇特殊事务,事务涉及的相关股(室),须严格服从领导和综合股的统一工作安排,及时处理各项事务,不得无故推脱。
二、学习制度
第六条 学习时间。每月政治业务理论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每个学习日的学时,不得少于两小时。除紧急工作需要及时处理外,不得挤占学习时间,严格将学习纳入考勤制度管理。
第七条 学习内容。主要学习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县委、县政府等相关部门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涉及扶贫开发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
第八条 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形式,通过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形势报告、交流发言、知识讲座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习纪律。干部职工须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视为缺席。遇紧急公务急需处理的,须会前提交书面请假条,经会议主持人批准的,不视为缺席。参加学习的干部职工,禁止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玩手机游戏、交头接耳、大声喧哗等影响学习秩序行为。对学习内容要认真作好记录,深入总结思考,学以致用。
第十条 专题发言。发言人应认真作好发言准备,草拟发言提纲。发言时语言要通俗易懂,内容要客观真实,会后须将发言材料认真整理归档。
三、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类别。根据研究议题和参会人员范围不同,分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务会、季度工作会、年度工作会、全体干部职工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等。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办务会由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主持;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可由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主持,也可由副主任或综合股股长主持;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其他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内容。主任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等。由主任、副主任、综合股股长和涉及议题研究的有关股(室)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会议准备。各股(室)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的议题,须事前与分管领导进行酝酿,初步达成处理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
第十五条 会议精神落实。主任办公会和主任办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对口股(室)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综合股根据会议记录或会议要求,负责督办落实和落实情况反馈。
第十六条 会议保密纪律。经主任办公会和主任办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纪律要求。
四、 规范办文制度
第十七条 文件签发。凡以“华宁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华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综合股是公文处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单位公文的处理工作,指导各股(室)公文拟定或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股(室)要以“华宁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华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行文的,须将初稿报分管领导审核修改后,填写《文件处理签》报主任签发。综合股按照机关公文处理要求,对拟稿人、复核人、签发人均已签名的稿件再次进行复核后,方可对稿件进行套头和印发。
第二十条 综合股对收到的来文,须及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主任或分管领导阅示。对主任或分管领导批示的公文和紧急性公文,要及时送达相关责任股室。综合股负责文件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一条 凡个人开会、出差带回、代收的各类文件,需由综合股保管和处理的,应及时交综合股,个人不得长期保管或销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车辆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现有车辆,均属国家固定资产,须严格管理,发挥效能。
第二十三条 管理原则。按照“服从大局,服务工作,节约开支,分类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由综合股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配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要求。根据公车改革管理制度的要求,各股(室)因公需用车的须提前跟综合股提出用车计划,由综合股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员管理。驾驶人员须严格坚持上下班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保持通信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确实维护车况良好,确保安全行车;坚持实行专车专管,严禁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单位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等行为;未因公外出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需要维护或修理的车辆,驾驶员须向综合股报告,并到指定的修理点维修。所修车辆费用及材料费用,一律由经手人签字,综合股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股(室)要积极树立讲卫生、讲文明、讲团结意识,自觉维护本办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强化管理,创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八条 对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安排清洁打扫的区域或路段,各领导干部职工要按照时间、分段区域及标准要求认真清洁。被县委、县政府等部门问责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须自觉按时参加环境卫生清洁,禁止推脱或无故不参加清洁活动。对参加清洁活动次数和效果,纳入年终考核。
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统一票据管理。部门设专人对票证和收据登记造册,顺序编号,统一管理,用后的存根及作废的凭证一律收回,核查无误后统一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现金和支票管理。支票簿与财务公章、法人章须由不同人员分别管理。管理支票、登记银行日记帐及对帐的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以防止资金帐外循环。为确保现金的安全,严禁在办公室存留现金,发生支出采用公务卡结算。若出现现金收入,一律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
第三十二条 帐户管理。账户的开设必须按财政的要求申请办理,不得擅自开设其他账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建立其他帐户,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销。严控预算支出,严格审核收支票据,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手续完备,每张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经办人自行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领导总负责,财务人员协助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支出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副主任审批,大额支出经主任办公会或主任办务会同意后副主任审批,方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 账簿管理。所涉及的现金帐户、银行帐户、明细帐、总分类帐要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财务人员应建立健全定期对帐制度,每半年对资产清理一次,实行条码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对各种财产物资的购置、验收、报损、报废等,均要按规定的表帐及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物资采购。各股(室)的物资采购,特别是数量多、金额大的,必须报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由综合股统一购买,属于采购中心统一采购项目的物资,应按照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题汇报。财务负责人每年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主任办公会进行财务工作专题汇报,包括执行预算、资金管理、安全问题与隐患等,按季向主任报送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凡开支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主任同意后方可开支;开支1万元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离任交接。财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化的,均应在离任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原岗位并对经办的业务负责。
八、行政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 行政公示应遵循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条 行政公示制度是指机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公开本机关单位职责、业务股(室)职能,执行公务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业务经办流程、政策依据、资料提交、办结时限等的一项制度。
第四十一条 行政公示制度内容包括公示原则、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责任追究等。
第四十二条 设立意见箱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服务承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机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工作职能,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何种服务、服务态度、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并按承诺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诺者给予相应处罚的一项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服务承诺制度内容。本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职能,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标准、程序、依据、时限、违诺责任追究等作出承诺。
第四十五条 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服务守则。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遵章守纪、接受监督;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服务规范、共创和谐;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公开、信守承诺。
第四十六条 服务承诺制度包括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否定报备制度。
第四十七条 设立举报电话,综合股应按权责范围受理投诉,及时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投诉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十、首问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或到我办办理公务、联系事务、了解政务、反映情况的本办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政务责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办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十条 首问责任人责任:
1.无论是否属于本人职责、本部门职责和外部门职责的,首问负责人须主动、热情接待,使来访者和咨询人得到满意的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
2. 首问负责股室或责任人,能当场处理的事情要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情,应该做到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解释,或将来人引领到相关部门办理,或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或转告相关部门联系电话或办公地点。
3. 询问者提出涉及属于责任人本身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给予办理。
4.单位领导安排的工作或部门领导交代下属职工做好的事情,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成并及时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无限期拒绝和办后不及时汇报延误工作等。
5.首问负责人或股室,要有相应文字记录;办理中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不能不了了之,查无实据。
6. 对送来的材料,应帮助查看是否齐全,并给予相应指导。
7. 做好办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凡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作出否定处理,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及时向办事人说明解释。
第五十一条 办事人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转办情况、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五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反者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纳入年终考核年。
第五十三条 设立举报电话(0877-5013577),综合股应按权责范围受理投诉,及时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投诉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十一、限时办结制
第五十四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五十五条 限时办结原则。遵循按时、规范、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限时办结范围。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来信来访、领导交办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限时办结制要求:
1. 对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2.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3. 各部门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工作人员要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十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我办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十九条 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十条 责任人对当事人,手续或材料补齐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十三、否定报备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滥用职权、违规办事,确实维护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否定报备制度适用范围。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人事业务过程中,对有异议的事项,适用否定报备制度。
第六十四条 否定报备的种类:
1. 当事者未能提供必须的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手续不全或证明材料不足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2. 当事者提供的材料失真或虚假不能办理的。
3. 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或不符合规定条件办理的。
第六十五条 否定报备的办法和要求。实行按级负责原则,属职责范围内有权作出处理的事项应当直接处理,需要报领导审批的,应当及时上报。对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者进行耐心解释,讲明不能办理的原因理由。承办人员要把否定的缘由填入报备登记簿,作为反馈依据,以备督查。
十四、办事预约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实践为民服务宗旨具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促进机关效能的提高和作风转变,特制定办事预约制度。
第六十七条 干部职工必须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中途离岗须说明去向、时间、事由,遇学习、开会、出差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事采取预约办法。
第六十八条 预约须填写预约登记簿,写明预约单位、预约时间、联系电话、被预约人及预约内容。
第六十九条 各经办部门在预约的时间内,必须按预约时限,办结具体业务。
十五、AB岗工作制度
第七十条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为了确保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制、办事预约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实行AB岗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股(室)要确定AB角(除财会、人员调动等不宜实行AB岗制度的特殊岗位外),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第七十三条 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十四条 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第七十五条 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失职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内部督查制度
第七十六条 建立内部督查机制。为确保行政效能、党风廉政、综治维稳等工作落到实处,树立机关廉洁、高效形象,建立内部督查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和不良行为,督查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七十七条 加强考勤督查。对每天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及时统计并进行通报。
第七十八条 加强在岗情况随机抽查。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予以告诫或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加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全过程督查。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掌握效能建设运行情况。杜绝态度傲慢、作风飘浮、工作拖沓、效能低下现象发生,确保各项工作有秩高效运转,一经发现,进行通报。
第八十条 内部督查工作,由各股(室)或领导共同负责。
十七、失职追究制度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全体干部职工。
第八十二条 失职追究的种类:
1. 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2. 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和协调事项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未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的;
3. 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预约制度等,态度生硬、服务对象意见较大的;
4.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明知工作失误,不报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5.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
6. 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有意见的;
7. 不认真履行职责,放松管理,造成所属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纪问题或发现不制止、不报告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
8. 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失职追究办法: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十八、谈话诫勉制度
第八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八十五条 适用范围:全体干部职工。
第八十六条 谈话诫勉情形:
1.工作岗位变动、职务任免、退休、录用时;
2.干部考核或民主评议后,向干部本人反馈意见时;
3.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有关问题尚不作待岗处理和纪律处分时;
4.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⑴ 对人事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指示贯彻不力、不坚决;违反政策规定办事,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
⑵ 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质量低下、贻误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⑶ 服务态度差、言行粗鲁、作风生硬、态度蛮横、有群众投诉的;
⑷ 内部闹矛盾、不协作,工作推诿的;
⑸ 纪律松弛,平时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⑹ 违反保密纪律,随意传播、泄漏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宜,在公开场合散布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⑺ 民主评议中基本合格和绩效考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的票数达不到50%,或不称职票超过30%的。
5.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
第八十七条 谈话诫勉分工和责任。谈话诫勉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录用、工作调动、职务任免、退休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谈话,由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负责。其他情形,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凡对所属干部职工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诫勉谈话,发生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时,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十八条 谈话诫勉方式和要求。谈话诫勉要实事求是,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耐心细致。谈话诫勉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普遍性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诫勉的方式进行。谈话诫勉前,要进行调查核实,针对性提出要求和意见。对问题突出的干部,必须进行限改。限改期内不得提拔使用和工作调动,如遇年度考核,则暂不确定考核等次,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再确定考核等次。被谈话人对谈话诫勉应正确对待,虚心听取意见,如实汇报说明情况,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受到诫勉限期改正的干部,在谈话诫勉期满(1个月)时,本人应写出书面汇报,经评议和研究后予以结论。对不接受或谈话诫勉后无明显改进的,可上报上级组织研究处理。谈话诫勉要注意保密。
十九、违规惩戒制度
第八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整体素质,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违规惩戒制度。
第九十条 诫勉:按照诫勉谈话制度执行。
第九十一条 告诫: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够构成纪律处分的,给予告诫。
1.对上级的决定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扯皮推诿的,刁难服务对象;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领导安排,影响工作的;
4.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
5.服务态度粗暴,不注意控制情绪的,有损单位或个人形象的;
6.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行为的;
7.一个月内被诫勉谈话2次或一年内被勉累计达3次的;
8.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的;
9.每月无故旷工一天以上(含一天);
10.把关不严,放宽条件或授意服务对象作假的;
1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有关规定,越权办理业务的;
12.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3.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妨碍效能督查人员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其它应予告诫的。
告诫由综合股根据调查情况,报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诫通知书》送达被告诫人。
第九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待岗: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不按时限办理,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有关规定,越权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在受理具体业务中,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或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6.其它应予待岗的。
待岗由综合股根据调查情况,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待岗通知书》送达本人。待岗期限为半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仍按规定上下班,待岗期满后,经评议,组织考核,视情况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九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
3.无正当理由旷工,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待岗期间再被效能告诫的;
5.其它应予辞退的。
第九十四条 辞退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交心谈心制度
第九十五条 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党员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达到“消除疑虑,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交心谈心对象:全体正式干部职工。
第九十七条 交心谈心内容:
1.个人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懈怠。
2. 对整体工作或某一项具体工作出现不同认识的。
3. 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作有失误时提出整改措施的。
4. 个人之间产生的思想隔阂。
第九十八条 交心谈心时间:
1. 主任与副主任、股(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与委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定期进行交心谈心,沟通思想,促进工作,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 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口的原则,对分管的经办机构负责人、机关干部进行交心谈心,每季度进行一次。
3. 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不受时间和对象的限制。
第九十九条 交心谈心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分别采用个别交谈、集体交谈、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条 交心谈心要求:
1.做到态度诚恳,直言不讳,坦诚相待;
2.交心谈心内容,不外传,不拨弄是非;
3.交心谈心活动,列入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干部职工的工作、思想、生活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4.建立健全交心谈心登记制度,谈话当事人要做好谈话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和谈话主要内容等。交心谈心结束后3日内,把谈话记录复印件上报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