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华宁县辖区内需要审批文物保护的单位。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提出注销申请。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华宁县宁州街道宁荣街5号
办事窗口:华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申请材料
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范围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提出拟评审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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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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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审核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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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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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华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行政审批股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5017342,监督电话 0877-5012431
咨询及投诉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宁荣街5号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huaning.gov.cn/—“服务事项”—“查看”—“样表下载”。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www.huaning.gov.cn/“网上办事”—“华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具体许可项目”
附件 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