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各股室和局所属事业单位所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在集中主要力量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上,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各门类档案。
(七)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存、毁制度。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九)负责厅机关大事记的搜索、整理和编印。
二、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均应立卷归档。
(二)归档要求
1、本机关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2、局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在档案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各股室和局所属事业单位必须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预归成卷,经档案室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
3、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照片档案应将照片和底片分别整理归档。
4、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5、档案室接收案卷时,各股室和局所属事业单位必须将归档的案卷编制好移交目录,一式两份,档案人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验收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存档案室,一份本处室留存,以备查找。
(三)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接收完毕。
2、会计审计档案在年终之后,为方便工作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于第二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保管。
3、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基建部门整理成卷交档案室保管。
三、档案利用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可查阅本机关形成的档案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其它处室形成资料时,在征得其它科室领导同意后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摘抄档案,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未经档案室同意,不能复印、复制、公布档案材料,一般不能将档案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者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三)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四)需要利用党组、局务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本局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人经办的会计档案,需征得主管财务的领导同意;财务人员或其它同志因工作需要查阅他人经办的会计档案时,需征得本科室领导同意并经财务科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档案保管
(一)档案库房门窗要坚固,并安装防护设施,下班前关好锁牢。
(二)档案工作库房要随时加锁,钥匙妥善保管,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三)档案库房要有防火设备,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保持完好状态。
(四)档案库房要有温度计、干湿计,根据季节和气候的变化,注意通风,力争将湿温度分别控制在14-24度,相对温度45-60%的范围内。
(五)档案库房要有防光、防虫、防尘、防鼠等用品和设备,并及时检查,如发现药物失灵要随时更换。
(六)档案室每季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五、档案统计
(一)为了给本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最有效的档案服务,协助业务处室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档案人员需认真做好机关档案统计工作
(二)按档案统计制度的规定,需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
(三)建立健全档案数量统计,借阅及其效果统计,鉴定情况登记,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
(四)统计工作应随时进行。将收集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登记入库,随时做好建立,年末对前一年归卷数目进行一次全面汇总,并填报上级机关。
(五)定期统计利用情况,每年末统计当年档案借阅人次,总结档案利用效果。
六、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使用价值为鉴定依据,由档案员鉴定,将鉴定情况交档案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档案鉴定组鉴定后,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即可销毁。
(二)保管期满的档案(长期和短期)如还需使用,由鉴定小组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三)销毁档案时,到指定造纸厂销毁,必须有两个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七、保管期限
(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保管期限。其中: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保管期限五十年以上的档案;定期保管的档案是指保管期限30年、10年的档案。
(一)、综合类
1、上级党组织颁发及本机关党支部形成的党务工作的通知、纪要、决议、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安排、意见、总结等文件材料。
(1)上级党组织颁发的支部材料。 (30年)
(2)本机关党支部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工作计划、意见、总结等材料。 (30年)
2、本机关支部改选的通知、报告、批复、决定及各支部人员任职的文件材料。 (永久)
3、本机关党员奖惩的通知、批复、决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4、本机关民主评议、党员考核等文件材料。 (永久)
5、本机关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存根,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6、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及本机关形成的关于工会、共青团、妇女三协工作的计划、规定、办法、条例、决定、通知、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7、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三协经费开支预算问题的报告、批复的文件材料。 (30年)
8、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女三协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的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 (永久)
9、本机关召开工会、共青团、妇女三协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10、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有关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化和旅游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指示、条例、制度、规定等文件材料。
(1)针对本单位工作的; (永久)
(2)需要长期参照执行的; (30年)
(3)一般的、临时性的。 (10年)
11、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1)方针、政策、法规性的、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3)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 (10年)
12、本单位专题、典型的调查报告、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1)方针政策性重要的; (永久)
(2)一般事务性的; (10年)
13、本单位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14、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房地产契约、土地征用、批复、通知等文件材料。 (永久)
15、上级主管机关、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及各股室形成的工作计划、意见、总结等。
(1)本单位形成的; (永久)
(2)上级机关及下属形成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3)上级机关及下属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4)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6、本单位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治安、保卫、会议记录和各项规章制度材料。
(1)需要执行的; (30年)
(2)一般的。 (10年)
17、本单位有关信访、档案、信息、保密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需要执行的; (30年)
(2)一般的。 (10年)
18、本单位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 (30年)
19、上级机关、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性文件材料。
(1)针对本局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文件; (永久)
(2)需要长期参照执行的; (30年)
(3)一般的、临时性的; (10年)
20、本机关机构设置、撤并、更名、印鉴管理的文件材料。(永久)
21、本机关干部任免、确定行政职务等的文件材料级干部名册。 (永久)
22、本单位干部职工录用、调动、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离退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复转、调资、工资花名册、人事考核、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永久)
23、本机关干部职工福利待遇、调资、职改劳动工资统计等文件材料。 (30年)
24、本机关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考试成绩的文件材料 (10年)
25、本机关有关先进集体、文明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先进材料、获奖证书、违纪违法人员的处分决定、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
(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3)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4)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26、上级机关、业务部门颁发的需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1)需要长期贯彻执行的; (30年)
(2)临时性的。 (10年)
27、上级业务部门及财政部门下达的有关文化和旅游建设项目、项目经费的通知。 (30年)
28、本单位及下属部门有关文化和旅游建设的请示及上级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复。 (永久)
29、本单位有关收款收据、医药费、差旅费报销财务计划、总结、经费收支等文件材料。 (30年)
30、本单位需贯彻执行的有关税收、物价、审计等材料。
(1)针对本单位的; (30年)
(2)一般的。 (10年)
(二)文化和旅游工作类
1、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化和旅游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制度、办法等文件材料。
(1)针对本单位的; (永久)
(2)需要长期参照执行的; (30年)
(3)一般的、临时性的; (10年)
2、上级机关、业务部门颁发的及本单位形成的有关文化和旅游建设的通知、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3、本单位形成的文化和旅游工作计划、总结、建设项目统计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等。
(1)年度; (永久)
(2)半年、月、季的。 (10年)
4、上级机关、业务部门颁发的有关发展华宁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材料。
(1)针对本单位的; (永久)
(2)需长期执行的; (30年)
(3)临时性的。 (10年)
5、本单位形成的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计划意见、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材料。
(1)年度的; (永久)
(2)半年、月、季的。 (10年)
6、上级业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化和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文件材料。
(1)针对本单位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7、本单位形成的有关监督检查社会娱乐活动、协调旅游市场纠纷及对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的法规行为的刑侦处罚材料。
(1)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8、本单位形成的关于不行政许可证和行政性收费的材料。 (10年)
9、上级部门颁发的基本单位形成的有关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管理、培训工作的文件材料。 (10年)
10、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及违法案件统计表。
(1)年度的; (永久)
(2)半年、月、季的。 (10年)
11、上级机关、业务部门颁发的基本单位形成的有关文化旅游发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知等材料。
(1)针对本单位的; (永久)
(2)需要长期执行的; (30年)
(3)临时性的。 (10年)
12、本单位形成的有关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审查、报批及建设项目中各类设施验收工作的材料。 (30年)
13、本单位形成的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计划、总结材料。
(1)年度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30年)
七、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类。
其中:定期分为:10年、30年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账凭证、汇总凭证。(30 年)
2、会计账簿: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30年)
3、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年报、年度决算表。(永久)
(2)月报、季报、半年报 。( 10年)
4、其他会计材料:
(1)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永久)
(2)移交清册。( 30年)
(3)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10年 )
四、声像档案保管期限
本局声响档案主要指照片、录音录像带,内容包括华宁县文化旅游建设、旅游市场管理、文化宣传等工作中形成的照片或所获得荣誉奖牌、锦旗的照片。 (永久或长期)
八、实物档案保管期限
本局实物档案包括荣誉证书、奖状、奖品及失效印章。
(永久或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