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华农(农)罚[2020]01号

 

关于李海生(华溪鼎子农资店青龙第三分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4MA6N9YU36A

李海生

李海生

2019年9月30日,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在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在华溪鼎子农资店青龙第三分店随机抽取了农药名称“40%丙溴磷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095625,样品规格500克/瓶,商标“金满它”,生产日期(批号)20171208,标注生产企业山东省招远市金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检验结论为华溪鼎子农资店青龙第三分店所经营的标注山东省招远市金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2月8日生产的“40%丙溴磷乳油”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认定为劣质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第五十六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抽样存留农业农村局的“40%丙溴磷乳油”1瓶及华溪鼎子农资店青龙第三分店抽样封存1瓶,合计:2瓶1000克。没收农药尽快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负责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华溪鼎子农资店青龙第三分店承担。

2、没收劣质农药“40%丙溴磷乳油” 售出9瓶违法所得¥6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柒拾伍元(¥367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处罚票据,然后到华宁县建设银行(帐号:5300 1657 8360 5039 099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0年5月11日。

 

华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1日

当事人已执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