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424100003264
组织机构代码:56621445-4
地址:华宁县宁州镇冲麦村委会新寨子
法定代表人:范世文
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8日,华宁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环境监察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5年7月9日、2016年4月18日华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及对公司总经理范瑞刚询问笔录;3、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书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5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6〕第3号)及2016年5月25日《送达回证》(送字[2016]第79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在3个月内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2.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认真填写《云南省代收罚款收据》,并在备注栏注明“华宁县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字样后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缴款完毕及时将银行返还的《云南省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回执”交至华宁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宁县支行
户 名:华宁县财政局
账 号:5300165783605039099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华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华宁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人:华宁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