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华 环责停字〔2019〕13号
华宁县泉乡建筑陶业工艺厂:
地址:华宁县宁州镇上村党校
社会信用代码: 92530424MA6LWLG00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燕
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6日你厂下风向氟化物小时排放浓度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限值,氟化物小时排放浓度超标0.055 -0.161mg/m3 ;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限值,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超标0.026 -0.076mg/m3。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逾期未要求听证,亦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环罚告字〔2019〕9号)及2019年4月17日《送达回证》(送字〔2019〕27号)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厂土窑生产线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厂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华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印章)
2019年5月3日
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违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