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华工商科信〔2017〕48号
局属各有关股室、站所,各煤矿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8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云煤安发〔2017〕42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17〕55号)和《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华政办〔2017〕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华宁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决策部署,以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回头看”为主线,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加强重大灾害治理,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为华宁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正常生产煤矿、建设煤矿,停产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三、检查内容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规定的5项检查内容。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78号)附件2规定的煤矿11项、企业职业健康10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7项检查内容。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80号)规定的检查内容。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规定的8项检查内容。
(五)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督查暗查组,云南省安委会督查组以及云南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下旬至10月底,集中3个多月时间,分3个阶段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完成对全县各类煤矿的“全覆盖”。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改(7月下旬至8月中旬)
1.制定方案。各煤矿要结合安全体检“回头看”检查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每月自查不少于3次。
2.广泛动员。组织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矿长、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会议,传达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国家、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文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各级扎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3.自查自改。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明确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以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17〕14号)中明确的正常生产建设、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等,再次“对标对表”检查,对自检发现的以及有关部门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8月10前,所有煤矿企业将清单报送市县主管部门和红河监察分局。
(二)深入检查,严格执法(8月中旬至9月)
1.强化对煤矿企业监督检查。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表(企业)》,并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督查暗查组,云南省安委会督查组以及云南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及主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强化对地方政府及部门监督检查。重点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监管执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推动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加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表(政府及部门)》进行检查。
3.强化督导检查。一是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17〕14号)要求,开展对完成体检煤矿的抽查。二是开展专项巡查。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的通知》(云安办函〔2017〕53号)要求,以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煤矿企业为对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三是开展专项督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4号)要求,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督导检查。四是配合督查工作。配合省安委会、云南煤矿安监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开展巡查暗查和监督检查。
(三)强化整治,巩固提高(10月)
1.开展“回头看”。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产煤县、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开展“回头看”督查检查,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成果。
2.总结提升。全面总结安全体检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梳理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推进建章立制,固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推向深入。
3.应用成果。根据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红、橙、黄、蓝”风险等级煤矿进行分析、评估、分类,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管责任,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五个一批”活动
1.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重大灾害防治,对重点区域、重点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坚持从严从细从实,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对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和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等执法措施,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2.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煤矿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将情况及时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中明确引导退出且转型升级无望、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保留条件且不能办理手续的煤矿,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无力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对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然冒险作业,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省局《煤矿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云煤安发〔2017〕38号)的要求,上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将企业失信行为通报国土、公安、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让失信煤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形成有效震慑。
5.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不落实、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企业实施执法公开裁定,严肃追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针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约谈相关领导,对在煤矿安全监管中不作为慢作为、执法不严格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进行问责。定期通过手机短信、网站等平台,集中曝光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煤矿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适时邀请主流媒体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场曝光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处理情况。
(二)落实“五个结合”措施
1.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与煤矿安全体检执法相结合。加强安全体检查出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回头查”,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整改隐患、建立自查自改长效机制。
2.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巡查相结合。加强对未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巡查,重点针对是否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是否落实停产停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严格火工品供应、停产整顿煤矿是否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负责盯守等内容进行检查。
3.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与监管执法计划相结合。根据煤矿安全体检“回头看”工作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度,调整监管执法计划,确保对所有矿井和近五年来关闭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巡查。
4.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与6项专项监察相结合。根据《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落实2017年6项专项监察的通知》(云煤安监察〔2017〕5号),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的基础上,结合7月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察、8月至9月开展《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专项监察、10月开展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的相关要求,对照各专项监察表,开展专项监察并按时上报专项监管情况。
5.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超层越界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相结合。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4号)要求,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对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停止建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并移送国土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15〕20号)要求,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并在企业内部公布,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抓好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四)强化监管执法监督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认真执行执法分析、执法效果检验、执法监督考评、执法纠错问责、案件公开裁定、执法信息公开等制度,坚持执法文书预审备案、动态分析和文书审查,将执法监督关口前移至执法过程中。强化过程管控,及时堵塞漏洞,重点解决执法不严格、处罚不到位的痼疾,做到前有监察、后有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执法程序严谨、标准统一、文书规范,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普平珠局长任组长,马超副局长任副组长,李金国、朱江平、郭云飞、张筱诀、汪兆波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确保效果。各级执法人员要认真“对标对表”检查,切实做到真检实查、真督严促,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煤矿企业于8月8日前将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情况上报。每月23日前报送本月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10月23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表和“五个一批”清单。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规定上报的各类表格,请自行到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
附件:1-1.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任务分工分解表
1-2.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任务安排表
2-1.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表(企业)
2-2.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表(政府及部门)
2-3.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表
3-1.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五个一批”统计表
3-2.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统计表
3-3.煤矿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统计表
3-4.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关闭取缔煤矿名单
3-5.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统计表
华宁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2017年7月28日
(联系人:朱江平 电话:5013366 邮箱:zjp19821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