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陶瓷产业发展,落实省、市、县关于推进陶瓷产业发展壮大的安排部署,根据《玉溪市加快陶瓷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华宁陶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玉溪市“百千万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泉乡英才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华宁县陶瓷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围绕打造“云南华宁国际陶都”的目标,立足华宁陶瓷产业“两园一村一馆一街一镇”的规划布局,坚持党管人才、坚定政治站位,采取引育结合、内外共用的办法,大力引进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设计大师、陶瓷材料专家、陶瓷釉料专家等陶瓷艺术人才;积极主动培育、储备陶瓷艺术后备人才;鼓励陶瓷艺术人才创新创造。
第三条 陶瓷艺术人才引进坚持刚性引才和柔性引才相结合原则,拓展全球视野,加大从国外、省外、市外引进优秀陶瓷艺术人才力度。
第四条 陶瓷艺术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识渊博,技艺精湛,勇于创新,造诣较高。
(三)社会和同行认可度高,在同层同类人才中具有领先地位、发挥表率作用。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良好,责任感、使命感较强。
第五条 陶瓷艺术人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之一:
(一)在制陶工艺技术、陶瓷烧制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工匠人才。
(二)在陶瓷设计、陶瓷艺术和陶瓷文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宣传文化人才。
(三)在陶瓷材料、陶瓷釉料等陶瓷产业原料开发、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才。
(四)在陶瓷工艺方面攻克技术难关、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代表行业、工种最高技术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五)其他在陶瓷产业相关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六条 与我县陶瓷产业相关企业、组织或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陶瓷艺术人才为刚性引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兼职返聘、研发成果转化等形式与我县陶瓷产业相关企业、组织或单位签订有关合作(服务)协议的陶瓷艺术人才为柔性引才。
第七条 刚性引进到华宁县工作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陶瓷艺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在华宁购建住房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购房补助。其子女需要在城区中小学借读的给予优先照顾安排,并就其家属在落户、就业、就医等方面提供专门帮助。
第八条 柔性引进到华宁县的省级及以上高层次陶瓷艺术人才,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连续在华宁工作2个月以上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最高5000元/月的生活补助。
第九条 对引进高层次陶瓷艺术人才的陶瓷企业,按照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履行情况,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引进1名国家级陶瓷艺术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每引进1名省级陶瓷艺术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每引进1名市级陶瓷艺术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 在我县建立市级及以上专家基层工作站的陶瓷艺术人才,在省市级政策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陶瓷艺术人才一次性奖励:建立市级专家基层工作站的陶瓷艺术人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立省级专家基层工作站的陶瓷艺术人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华宁县内工作满1年的陶瓷艺术人才,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技师证书,被评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云岭系列人才、省级陶瓷艺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5万元;取得高级技师证书,被评为国家级陶瓷艺术人才、云岭首席技师的奖励10万元。优先推荐陶瓷艺术人才参加市、省、国家劳模评选。
第十二条 陶瓷艺术人才培养坚持与我县陶瓷产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原则,着力加强华宁县职业高级中学陶瓷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以华宁县职业高级中学为依托,加强与玉溪师范学院等院校的合作,采取联合办学、设置陶瓷类专业、提供实训基地等方式,增强华宁陶瓷产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为华宁陶瓷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充实华宁陶瓷艺术后备人才力量。
第十三条 加强陶瓷艺术后备人才的储备积累。依托华宁陶陶瓷艺术实践基地建设,做强、做大华宁县职业高级中学陶瓷专业,吸引更多爱好陶瓷艺术的人参与到陶瓷艺术事业中来。将致力于华宁陶技艺传承和发扬的陶瓷专业学生和本地区民间陶塑艺人,以及到华宁陶瓷实践基地实训的陶瓷教师和学生纳入陶瓷艺术后备人才管理。给予县内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民间手造教员等培训教师教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月培训人次确定,月培训100人次以内的给予200元/月教习补贴,月培训100至300人次的给予400元/月教习补贴,月培训300人次以上的给予600元/月教习补贴。
第十四条 做好陶瓷艺术后备人才相应资金保障。在华宁县职业高级中学陶瓷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按在校陶瓷专业学生总数5%、8%、10%的比例分别设置三个等次奖学金,给予3000元/年,2000元/年,1000元/年的奖励;对在华宁县内工作满1年的陶瓷技术(技能)人才,取得初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能证书)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中级技能证书)的,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陶瓷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华宁县求职、就业、创业的,符合陶瓷艺术人才条件的纳入陶瓷艺术人才管理,其余人纳入县陶瓷艺术后备人才管理。对该类后备人才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对创业陶瓷艺术后备人才给予 2000元/人的一次性开业补助;对与华宁县陶瓷产业相关企业、组织和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合同的后备人才给予500元/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长2年,若合同期内陶瓷后备人才离职的需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 做好到华宁陶瓷艺术教学实践基地等华宁陶陶研究场所开展实践和创作的学生服务保障工作,设立最高20万元/年的实训经费;对参与实训指导的教师符合纳入省、市、县人才政策条件的,按照省、市、县人才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加大对华宁陶文化宣传人才扶持力度。对评选为“华宁陶”主题歌曲、文学著作代表的作者且拥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列为“华宁陶”代言歌曲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另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邀请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中国著名书画家等陶瓷艺术专家到华宁开展陶瓷艺术相关讲座、培训的,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并按照我县培训费相关规定支付讲课费。
第十八条 将县内高层次陶瓷艺术人才纳入县委联系专家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陶瓷艺术人才的管理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局(县陶瓷产业发展中心)和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做好陶瓷艺术人才推介宣传;县财政局负责人才专项经费保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旅游局(县陶瓷产业发展中心)按职责承担全县陶瓷艺术人才和陶瓷艺术后备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为陶瓷艺术人才和陶瓷艺术后备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符合享受本规定政策条件的,若出现县级优惠政策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遇到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