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性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由国家制定并颁布施行的文化行政法,其最基本的性质就在于它是我国的第一部单行的行政法规,即我国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文物保护法的意义是双重的:一方面赋予了国家文物管理机关的工作权利,另一方面对这些机关的权利行使范围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何者可为,何者必须为,何者不得为,文物保护法及其将要出台的实施细则专门用以解答这些问题。
具体而言,文物保护法的意义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它规定了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活动的任务、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及其应负的义务;其次,它规定了社会团体等组织在国家文物行政机关执行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它也规定了公民在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活动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履行文物保护法的义务,以及违反文物保护法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什么是文物?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三、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其含义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上述十六字方针,是我国文物工作的实践总结,反映了文物工作的本质特性和根本要求,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法律准则,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关系的法律依据。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十六字方针:一方面,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是整个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保护和抢救是核心和前提,利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管理是工作的基本保障。
四、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哪几类?
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是指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移动其地理位置的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一方面是指其本身一般不得移动;另一方面是指它与其周围环境共同所形成的历史风貌不得分离。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是否履行了核定公布的法律程序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又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五、什么是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分为哪几类?
可移动文物是指可以随意移动摆放位置的文物。可移动文物根据其表现形式和存在的形态可以分为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音像资料、档案以及其他形式的实物。
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两级;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六、国家采取什么措施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国家通过以下措施支持文物事业的发展:
(1)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证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3)明确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4)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文物保护法第十条)
七、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其法律效力如何?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地理概念,它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区域,旨在保护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周边的历史和自然环境不受破坏。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和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一方面是要保障文物的安全,另一方面是要通过一定地理范围的约束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八、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其法律效力如何?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旨在限制建设工程,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确保其周边的环境风貌与之相协调,即保护文物景观不受破坏,充分展现文物的时代特点和风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九、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管护机构。
十、文物保护的“五纳入” 一是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三是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四是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五、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
十一、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其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以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
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
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十二、什么是考古发掘审批制度?考古发掘审批制度设置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考古发掘审批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地下埋藏文物,严控考古发掘活动而对从事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和考古发掘活动实施审批的制度。考古发掘审批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地下文物的国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考古发掘审批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二是“保护为主”的方针。考古发掘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运用现代考古发掘技术对地下文物进行考古发掘是现代考古学重要标志之一。而从地下发掘出来的文物能否得以很好的保护,不是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了使地下文物、出土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必须对考古发掘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十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