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6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2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7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2019年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作为标准规范明确了新时代革命旧址具体说明书和施工图。2019年9月4日全国人大召开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针对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在英雄烈士保护、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立法修法。在此背景下,以问题为导向,专门立法补齐全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短板是形势所趋、发展所向,也是我们必须完成的时代答卷和政治责任。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部署,对革命遗址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挥革命遗址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实施玉溪市革命遗址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弘扬优良传统的需要。
二是加快和推进“文化玉溪”建设,积极开展红色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解决革命遗址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需要。
四是解决玉溪市革命遗址损毁严重、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保护利用无法可依的需要。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置了六章46条,分别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法律依据、保护范围、原则、政府及相关机构的保护职责、经费投入保障等;明确了《条例》的适用对象,厘清了革命遗址与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交叉关系;结合玉溪市实际,规定了革命遗址的起止时间,体现了地方特色。
第二章保护名录共7条。主要确立了革命遗址实施名录保护、分级保护制度,依据文物保护法对革命遗址的普查、保护名录的认定批准和公布机构、保护名录的内容、分级标准、保护标志的设置与要求进行规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共14条。主要围绕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施工要求以及禁止性行为,明确修缮的原则、措施和报批程序,确立了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以解决革命遗址保护责任归属问题。
第四章合理利用共6条。规定在遵循安全、合理、适度、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理论和应用研究,通过开展红色旅游、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发挥革命遗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8条。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重点对违反本条例的禁止性行为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和幅度。对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规定条例的实施时间。
(转载)《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政策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