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华政房征决字〔2015〕第1号
因实施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项目名称: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棚改范围属宁州街道办事处,涉及4个社区,分别是城关社区、西门社区、甸尾社区、右所社区。东至下菜园片区为界,西至右所片区为界,南至祭祀坛片区为界,北至城隍庙片区为界。具体范围见华宁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示意图(附件1)。
三、征收主体:华宁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华宁县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
七、征收补偿:按《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及《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3)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77―5058998。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华宁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示意图
2.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3.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华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华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实施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华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华政房征决字〔2015〕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棚改范围属宁州街道办事处,涉及4个社区,分别是城关社区、西门社区、甸尾社区、右所社区。东至下菜园片区为界,西至右所片区为界,南至祭祀坛片区为界,北至城隍庙片区为界。具体范围见华宁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示意图(附件1)。
三、征收主体:华宁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华宁县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
七、征收补偿:按《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及《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3)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877―5058998。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华宁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示意图
2.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3.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华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变城市面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华宁县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华宁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华宁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华宁县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一)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六)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3号);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时间
征收范围及规模:棚改范围属宁州街道,涉及4个社区,分别是城关社区、西门社区、甸尾社区、右所社区。东至下菜园片区为界,西至右所片区为界,南至祭祀坛片区为界,北至城隍庙片区为界。涉及总户数373户,总人口1119人,总建筑面积56685.7�,总建筑占地面积51532.46�。
征收时间: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由征收人发布公告确定具体征收时间。五、被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国有土地面积的认定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房屋占地未超过证载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认定。
2.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占地超过证载面积的,且四邻无争议的,房屋占地超过证载面积5%(含5%)以内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给予认定;超过证载面积5%以外的部分不予认定。
3.房屋阳台投影、出檐、滴水不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范围内的,不予认定。
4. 相邻宗地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认定。
(二)建(构)筑物的认定
1.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按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2.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发生变化而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如拆除重建、加层建盖等,有相关部门审批资料的,予以认定;没有相关部门审批资料的,按原证载面积和事实面积分类认定。
3.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房屋自然倒塌的,按证载面积予以认定。
4.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认定。
5.临时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认定。
(三)用途的认定
1.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认定。
2.房屋用途按批准用途进行认定,但住宅用途需认定为商铺的,要符合临街条件,按建筑临街涉及底层第一间认定,并且需要提供与实际经营相符的有效营业执照,其它经营性场所按经营面积认定。
(四)权利人的认定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2.房屋存在转让行为,但未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由双方协商并出具书面材料后认定,并注明历史买卖关系。
3.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以最近时间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认定。
4.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按继承公证书或其他相关继承法律文书指定的继承人认定。
5.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的,按所持证书证载权利人认定。
6.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能提交有批准权限机关合法批准材料的,以原批准权利人、用途和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六、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二)补偿原则
1.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按评估报告结果给予补偿或者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选择本方案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2.全民产权性质的构、建筑物只给予货币补偿。
3.临时违法违章建筑不给予任何补偿。
4. 被征收企业厂房、附属物只给予货币补偿 (商业铺面除外)。
5. 征收建筑面积超过400�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认房不能超过3套(户型不限),超过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未超过400�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结构比例和基数面积补差后调换。
6.临街商铺一律评估,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选择安置点商铺调换的,原商铺与安置点商铺按评估结果进行差补后按比例进行实物调换。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协商按程序依法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的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
1. 采取评估方式的,通过中介以房地合一评估,按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2. 不采用评估方式的单元房按照证载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为2500元/�。
3. 不采用评估方式的自建房可按《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产权调换
1.采取评估方式的,通过中介以房地合一评估,按评估报告进行调换和差补。
2.产权调换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按套内面积计算(不含公摊面积)。
3.不采用评估的自建房按以下方式调换
自建房以实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房屋类型按比例或基数面积调换。
表一:自建房产权调换测算标准
项目 名称 房屋 结构 |
基数内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比例 |
超过本户房屋基数补偿标准(元/�) |
实际面积不足安置房(元/�) |
备注 |
多层 |
小高层 |
框架 |
1:1.2 |
800 |
2000 |
1800 |
|
砖混 |
1:1 |
700 |
2000 |
1800 |
|
砖木 |
1:0.9 |
―― |
2000 |
1800 |
|
土木 |
1:0.8 |
―― |
2000 |
1800 |
|
注: 基数面积=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4.5(层)(含实际建筑面积和虚拟面积,虚拟面积只作为支付建筑成本价得到的建筑面积)。
4.单元房均按套内面积计算,其中:框架1:1.2,砖混1:1调换, 安置面积超过产权面积10�以内(含10�),按多层2000元/�、小高层1800元/�找补差价给征收人;超出面积在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2500元/�补给征收人。
(三)补助
表二:按时搬迁补助标准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住宅搬家费 |
1000元/户/次 |
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 |
住宅过渡费 |
5元/户/月/� |
过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24个月过渡补助费,产权调换先预付12个月过渡费补助,最终以实际过渡期结算。 |
经营户停业过渡补助费 |
15元/月/� |
工商、税务证照齐全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商业和服务性行业补助期限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助期限为6个月。 |
电话移机 |
108元/部 |
|
太阳能 |
1460元/套 |
|
有线电视迁改 |
250元/户 |
|
水管改造 |
300元/户 |
指原参加过1户1表改造的 |
电网改造 |
700元/户 |
指原参加过1户1表改造的 |
移宽带网 |
200元/户 |
|
货物搬运费 |
65元/吨 |
|
(四)奖励
1.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各片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签协议之日起25日内,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和交房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临时违法违章构建筑物不给予奖励)。
(1)协议签订奖励
表三:住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奖励
协议签订时间 |
奖励标准(元/户) |
备注:签订协议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第1天至第5天 |
5000 |
第6天至第10天 |
4000 |
第11天至第15天 |
3000 |
第16天至第20天 |
2000 |
第21天至第25天 |
1000 |
(2)交房奖励
按征收补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计算:200�以上奖3万元;150�―200�奖2.5万元;100�―150�奖2万元;50�―100�奖励1.5万元;50�以下的奖1万元(含本数在内)。
表四:住房交房时间和奖励
交房时间交付房屋和钥匙并通过验收 (时限20天) |
200�以上奖励标准 (元/户) |
150�-200�奖励标准 (元/户) |
100�-150�奖励标准 (元/户) |
50�-100�奖励标准 (元/户) |
50�以下奖励标准 (元/户) |
第一天 |
30000 |
25000 |
20000 |
15000 |
10000 |
第二天 |
29500 |
24500 |
19500 |
14500 |
9500 |
第三天 |
29000 |
24000 |
19000 |
14000 |
9000 |
第四天 |
28500 |
23500 |
18500 |
13500 |
8500 |
第五天 |
28000 |
23000 |
18000 |
13000 |
8000 |
第六天 |
27000 |
22000 |
17000 |
12000 |
7000 |
第七天 |
26000 |
21000 |
16000 |
11000 |
6000 |
第八天 |
25000 |
20000 |
15000 |
10000 |
5000 |
第九天 |
24000 |
19000 |
14000 |
9000 |
4000 |
第十天 |
23000 |
18000 |
13000 |
8000 |
3000 |
第十一天 |
21000 |
16000 |
11000 |
6000 |
2000 |
第十二天 |
19000 |
14000 |
9000 |
4000 |
1500 |
第十三天 |
17000 |
12000 |
7000 |
2000 |
1000 |
第十四天 |
15000 |
10000 |
5000 |
1000 |
900 |
第十五天 |
12000 |
7000 |
2000 |
800 |
700 |
第十六天 |
9000 |
4000 |
1000 |
600 |
500 |
第十七天 |
6000 |
2000 |
700 |
400 |
300 |
第十八天 |
3000 |
1000 |
400 |
200 |
200 |
第十九天 |
1000 |
500 |
200 |
100 |
100 |
第二十天 |
500 |
300 |
100 |
50 |
50 |
2. 老年人特殊补助。被征收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享受老年人特殊补助,标准为每人2400元,在按时签订协议交房的前提下一次性计发。认定老年人特殊补助岁数截止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认定的条件为: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户口在本组并享受本组各种经济待遇的人。
3. 五保户、民政部门供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
4.被征收住房产权人中有残疾人并提供有效残疾证件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五)征收住房外的其它构、建筑物补偿标准
表五: 地上附属物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砖围墙 |
260元/立方米 |
|
2 |
空心砖围墙 |
140元/立方米 |
|
3 |
土围墙 |
50元/立方米 |
|
4 |
铁棚栏围墙 |
70元/立方米 |
|
5 |
水泥地坪 |
40元/� |
厚度小于15厘米的补偿20元/� |
6 |
水井 |
480元/立方米 |
不含机井 |
7 |
水塔 |
260元/立方米 |
|
8 |
沼气池 |
1800元/口 |
|
9 |
石挡墙 |
220元/立方米 |
|
10 |
钢筋混凝土制件 |
700元/立方米 |
|
11 |
素混凝土制件 |
240元/立方米 |
|
12 |
铁大门 |
100元/� |
设在围墙上的大门 |
13 |
花台 |
40元/立方米 |
含花台内灌木、花草、草坪等 |
14 |
厕所(室外) |
200元/个 |
|
15 |
水沟、水池、化粪池 |
260元/立方米 |
按工程量计算。水池含蓄水池和砖砌粪池,土水沟不予补偿 |
16 |
砖石棉瓦房 |
300元/� |
层高在3.2米以上浇圈梁、有天沟300元/�。 |
17 |
简易房 |
150元/� |
|
18 |
简易棚 |
70元/� |
|
19 |
烤房 |
350元/� |
|
20 |
彩板瓦房 |
260元/� |
|
21 |
彩板瓦钢架大棚 |
160元/� |
|
注:房前屋后的鱼塘、零星果树按照市政府〔2009〕176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六)装修补偿标准
表六: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
标准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A类 |
360元/� |
外墙 |
为贴锦砖或石材 |
达不到一项扣20元/�。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型的使用面积计算。 |
外窗 |
为走窗花套 |
内墙 |
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 |
土面 |
1000×10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 |
顶 |
为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 |
门 |
为名优名牌入户防盗门、室内实木门、车库卷帘门 |
窗 |
为实腹塑钢窗、实木窗套、实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栏(笼) |
楼梯 |
为实木、铸铜扶手、踏步为花岗石或石料 |
天井 |
为玻砖封顶等以上的装修 |
B类 |
260元/� |
外墙 |
为贴马赛克或名牌涂料 |
达不到一项扣20元/�。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型的使用面积计算。 |
外窗 |
为走窗花套 |
内墙 |
为双飞粉、乳胶漆或墙纸 |
地面 |
铺800×800以上规格的地砖、名优复合木地板 |
顶 |
为铝塑板吊顶 |
门 |
为入户防盗门、室内实木套装门、卷帘门 |
窗 |
为铝合金窗、密度板窗套、密度板窗帘盒;不锈钢防盗栏(笼) |
楼梯 |
为不锈钢扶手、踏步为花岗石或地砖 |
天井 |
为玻砖封顶等以上的装修 |
C类 |
160元/� |
外墙 |
为瓷砖、中档涂料或水刷石 |
达不到一项扣20元/�。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型的使用面积计算。 |
内墙 |
为油漆墙裙、仿瓷涂料 |
地面 |
铺600×600以上规格的地砖、普通复合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
顶 |
为石膏阴角线、宝哩板吊顶、塑料扣板或层板吊顶 |
门 |
为入户防盗门、室内套装门、卷帘门 |
窗 |
为铝合金窗;钢筋防盗栏(笼) |
楼梯 |
为不锈钢扶手、踏步为地砖 |
天井 |
为玻砖封顶等以上的装修 |
D类 |
120元/� |
外墙 |
一般涂料 |
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 型的使用面积计算。按外墙、内墙、地面、顶、楼梯达不到一项扣 20元/�,以此类推 |
内墙 |
为仿瓷涂料或刮(刷)白 |
地面 |
铺600×600以下规格的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
顶 |
为仿瓷涂料或刮(刷)白 |
楼梯 |
踏步为地砖等以上的装修 |
八、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户型和选房方式
(一)调换房屋地点:按片区就地或就近安置,也可以在征收人选定的住宅小区安置;
(二)调换新建安置房屋户型:80�-100�、100�-120�、120�-140�;
(三)选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分配,按照被征收人交房先后顺序认定房源;如在同一时间交房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抽签确定;
(四)办证补助工本费:由征收人补给被征收人办理土地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费用1600元(此费用由棚改办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职能部门)。
九、搬迁期限
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十、限制行为
自华宁县人民政府棚改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抵押、转让、分割;
(五)户口迁入;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新增部分在补偿安置中不给予补偿,所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内外的水、电等设施,应自行缴清搬离前所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如有欠缴将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二、工作经费
(一)征地工作经费按征收每亩1500元计算。征收房屋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额的2%计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征收专项资金按照与省城乡投约定建立共管帐户,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鉴于本次棚改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本补偿方案未尽事项,由棚改指挥部以会议纪要方式确定相关补偿安置事宜。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于划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
华宁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变城市面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华宁县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华宁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土地、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华宁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华宁县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
三、棚改依据及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3号)。
四、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时间
征收范围及规模:棚改范围属宁州街道,涉及4个社区,分别是城关社区、西门社区、甸尾社区、右所社区。东至下菜园片区为界,西至右所片区为界,南至祭祀坛片区为界,北至城隍庙片区为界。涉及总户数2056户,总人口7738人,总建筑面积246524.57�,总建筑占地面积172110.96�。
征收时间: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由征收人发布公告确定具体征收时间。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面积的认定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房屋占地未超过证载面积的,按证载面积认定。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房屋占地超过证载面积,且四邻无争议的,房屋占地超过证载面积5%(含5%)以内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给予认定;超过证载面积5%以外的部分不予认定。
3.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在1985年全国房产普查及1995年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内能查询到调查结果或能提供用地交款凭证、建房用地审批表等相关审批证明材料的,现场核实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认定;未能在1985年全国房产普查及1995年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内查询到调查结果又不能提供用地交款凭证、建房用地审批表等相关审批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4.房屋阳台投影、出檐、滴水不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范围内的,不予认定。
5.相邻宗地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认定。
(二)建(构)筑物的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未发生变化的,按证载面积进行认定。
2.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房屋现状与房屋权属登记发生变化而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如拆除重建、加层等,有相关部门审批资料的,予以认定;没有相关部门审批资料的,按原证载面积和事实面积分类认定。
3.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房屋自然倒塌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证载面积予以认定。
4.无房屋所有权证书,能查询到1985年全国房产普查资料或其他调查登记资料,且初始状况未发生变化的,予以认定;未能查询到1985年全国房产普查资料或其他调查登记资料的,已发生变化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再作处理。
5.被征收房屋内部存在天井的,天井部分按一层建筑物进行认定。
6.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认定。
7.临时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认定。
(三)用途的认定
1.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认定。
2.房屋用途按批准用途进行认定,但住宅用途需认定为商铺的,要符合临街条件,按建筑临街涉及底层第一间认定,并且需要提供与实际经营相符的有效营业执照,其它经营性场所按经营面积认定。
(四)权利人的认定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按证载权利人认定。
2.房屋存在转让行为,但未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由双方协商并出具书面材料后认定,并注明历史买卖关系。
3.集体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由两个证载权利人协商并出具相关证明,以最近时间点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认定。
4.房屋发生继承关系的,按继承公证书或其他相关继承法律文书指定的继承人认定。
5.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的,按所持证书证载权利人认定。
6.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能提交有批准权限机关合法批准材料的,以原批准权利人、用途和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7.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也不能提交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材料的,依据1985年全国房产普查成果资料或1995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认定权利人。
8.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它建、构筑物,由居民小组和社区出具实际投资人证明材料,经公告无争议后给予认定权利人。
六、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二)补偿原则
1.临时违法违章建筑不给予任何补偿。
2.被征收企业厂房、附属物只给予货币补偿(商业铺面除外)。
3.被征收社区、居民小组集体用房、附属物只给予货币补偿(商业铺面除外)。
4.已划过宅基地的被征收户,房屋占地面积小于20�(含20�)的只给予货币补偿;占地面积小于20�的唯一住房,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 征收建筑面积超过400�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认房不能超过3套(户型不限),超过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未超过400�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结构比例和基数面积补差后调换。
6. 在原宅基地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征收同结构建筑物补偿价格扣减25%给予补偿或按原房屋结构的证载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7.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按补偿标准补偿的,可以选择评估方式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8.临街商铺一律评估,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选择安置点商铺调换的,征收点与安置点商铺按评估结果进行差补后按比例进行实物调换。
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10.本方案未规定的其它建筑结构补偿标准,以询价或评估价给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认定的建筑面积,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表一:货币补偿标准
项目 名称 房屋 结构 |
基数内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元/�) |
超基数面积补偿标准(元/�) |
不足本户房屋基数面积补偿标准(元/�) |
擅自在原住房上拆建扣减标准 |
备注 |
框架 |
2500 |
800 |
700 |
按征收同结构价格扣减25% |
不含装修 |
砖混 |
2250 |
700 |
700 |
按征收同结构价格扣减25% |
不含装修 |
砖木 |
1950 |
―― |
700 |
―― |
不含装修 |
土木 |
一等 |
1900 |
―― |
700 |
―― |
主体结构完整,陈旧度70%以上,不含装修。 |
二等 |
1800 |
―― |
700 |
―― |
主体结构基本完整,陈旧度50%以上至70%,不含装修。 |
三等 |
1700 |
―― |
700 |
―― |
危房,陈旧度50%以下,不含装修。 |
注:基数面积=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4.5(层)
(二)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为框架结构,调换面积按实际面积或基数内面积进行调换。
具体产权调换方式如下:
1.实际建筑面积按结构比例调换;
2.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不足基数面积的,不足基数部分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价多层2000元/�,小高层1800元/�补给征收人。
3.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按套内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进行调换,以上规定具体按表二标准补偿和补差测算。
表二:产权调换测算标准
项目 名称 房屋 结构 |
基数内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比例 |
超过本户房屋基数面积补偿标准(元/�) |
安置房建筑成本 (元/�) |
备注 |
多层 |
小高层 |
框架 |
1�1 |
800 |
2000 |
1800 |
不含装修、公摊 |
砖混 |
1�0.9 |
700 ―― ―― |
2000 |
1800 |
不含装修、公摊 |
砖木 |
1�0.78 |
―― |
2000 |
1800 |
不含装修、公摊 |
土木 |
1�0.76 |
―― |
2000 |
1800 |
不含装修、公摊 |
注:基数面积=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4.5(层)(含实际建筑面积和虚拟面积,虚拟面积只作为支付建筑成本价得到的建筑面积)。
(三)补助
表三:按时搬迁补助标准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住宅搬家费 |
1000元/户/次 |
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 |
住宅过渡费 |
5元/户/月/� |
过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24个月过渡补助费。产权调换先预付12个月过渡费补助,最终以实际过渡期结算。 |
经营户停业过渡补助费 |
15元/月/� |
工商、税务证照齐全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商业和服务性行业补助期限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助期限为6个月。 |
电话移机 |
108元/部 |
|
太阳能 |
1460元/套 |
|
有线电视 迁改 |
250元/户 |
|
水管改造 |
300元/户 |
指原参加过1户1表改造的 |
电网改造 |
700元/户 |
指原参加过1户1表改造的 |
移宽带网 |
200元/户 |
|
货物搬运费 |
65元/吨 |
|
(四)奖励
1.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各片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签协议之日起25日内,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和交房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临时构建筑物不给予奖励)。
(1)协议签订奖励
表四:住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奖励
协议签订时间 |
奖励标准(元/户) |
备注:签订协议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第1天至第5天 |
5000 |
第6天至第10天 |
4000 |
第11天至第15天 |
3000 |
第16天至第20天 |
2000 |
第21天至第25天 |
1000 |
(2)交房奖励
按征收补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计算:200�以上奖3万元;150�―200�奖2.5万元;100�―150�奖2万元;50�―100�奖励1.5万元;50�以下的奖1万元(含本数在内)。
表五:住房交房时间和奖励
交房时间交付房屋和钥匙并通过验收 (时限20天) |
200�以上奖励标准 (元/户) |
150�-200�奖励标准 (元/户) |
100�-150�奖励标准 (元/户) |
50�-100�奖励标准 (元/户) |
50�以下奖励标准 (元/户) |
第一天 |
30000 |
25000 |
20000 |
15000 |
10000 |
第二天 |
29500 |
24500 |
19500 |
14500 |
9500 |
第三天 |
29000 |
24000 |
19000 |
14000 |
9000 |
第四天 |
28500 |
23500 |
18500 |
13500 |
8500 |
第五天 |
28000 |
23000 |
18000 |
13000 |
8000 |
第六天 |
27000 |
22000 |
17000 |
12000 |
7000 |
第七天 |
26000 |
21000 |
16000 |
11000 |
6000 |
第八天 |
25000 |
20000 |
15000 |
10000 |
5000 |
第九天 |
24000 |
19000 |
14000 |
9000 |
4000 |
第十天 |
23000 |
18000 |
13000 |
8000 |
3000 |
第十一天 |
21000 |
16000 |
11000 |
6000 |
2000 |
第十二天 |
19000 |
14000 |
9000 |
4000 |
1500 |
第十三天 |
17000 |
12000 |
7000 |
2000 |
1000 |
第十四天 |
15000 |
10000 |
5000 |
1000 |
900 |
第十五天 |
12000 |
7000 |
2000 |
800 |
700 |
第十六天 |
9000 |
4000 |
1000 |
600 |
500 |
第十七天 |
6000 |
2000 |
700 |
400 |
300 |
第十八天 |
3000 |
1000 |
400 |
200 |
200 |
第十九天 |
1000 |
500 |
200 |
100 |
100 |
第二十天 |
500 |
300 |
100 |
50 |
50 |
2. 老年人特殊补助。被征收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享受老年人特殊补助,标准为每人2400元,在按时交房的前提下一次性计发。认定老年人特殊补助岁数截止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认定的条件为: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户口在本组并享受本组各种经济待遇的人。
3.五保户、民政部门供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
4.被征收住房产权人中有残疾人并提供有效残疾证件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五)征收住房外的其它构、建筑物补偿标准
表六:地上附属物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砖围墙 |
260元/立方米 |
|
2 |
空心砖围墙 |
140元/立方米 |
|
3 |
土围墙 |
50元/立方米 |
|
4 |
铁棚栏围墙 |
70元/立方米 |
|
5 |
水泥地坪 |
40元/� |
厚度小于15厘米的补偿20元/� |
6 |
水井 |
480元/立方米 |
不含机井 |
7 |
水塔 |
260元/立方米 |
|
8 |
沼气池 |
1800元/口 |
|
9 |
石挡墙 |
220元/立方米 |
|
10 |
钢筋混凝土制件 |
700元/立方米 |
|
11 |
素混凝土制件 |
240元/立方米 |
|
12 |
铁大门 |
100元/� |
设在围墙上的大门 |
13 |
花台 |
40元/立方米 |
含花台内灌木、花草、草坪等 |
14 |
厕所(室外) |
200元/个 |
|
15 |
水沟、水池、化粪池 |
260元/立方米 |
按工程量计算。水池含蓄水池和砖砌粪池,土水沟不予补偿 |
16 |
砖石棉瓦房 |
300元/� |
层高在3.2米以上浇圈梁、有天沟300元/�。 |
17 |
简易房 |
150元/� |
|
18 |
简易棚 |
70元/� |
|
19 |
烤房 |
350元/� |
|
20 |
彩板瓦房 |
260元/� |
|
21 |
彩板瓦钢架大棚 |
160元/� |
|
注:房前屋后的鱼塘、零星果树按照市政府〔2009〕176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六)装修补偿标准
表七: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
标准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A类 |
360元/� |
外墙 |
为贴锦砖或石材 |
达不到一项扣20元/�。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型的使用面积计算。 |
外窗 |
为走窗花套 |
内墙 |
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 |
土面 |
1000×10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 |
顶 |
为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 |
门 |
为名优名牌入户防盗门、室内实木门、车库卷帘门 |
窗 |
为实腹塑钢窗、实木窗套、实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栏(笼) |
楼梯 |
为实木、铸铜扶手、踏步为花岗石或石料 |
天井 |
为玻砖封顶等以上的装修 |
B类 |
260元/� |
外墙 |
为贴马赛克或名牌涂料 |
达不到一项扣20元/�。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型的使用面积计算。 |
外窗 |
为走窗花套 |
内墙 |
为双飞粉、乳胶漆或墙纸 |
地面 |
铺800×800以上规格的地砖、名优复合木地板 |
顶 |
为铝塑板吊顶 |
门 |
为入户防盗门、室内实木套装门、卷帘门 |
窗 |
为铝合金窗、密度板窗套、密度板窗帘盒;不锈钢防盗栏(笼) |
楼梯 |
为不锈钢扶手、踏步为花岗石或地砖 |
天井 |
为玻砖封顶等以上的装修 |
C类 |
160元/� |
外墙 |
为瓷砖、中档涂料或水刷石 |
达不到一项扣20元/�。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型的使用面积计算。 |
内墙 |
为油漆墙裙、仿瓷涂料 |
地面 |
铺600×600以上规格的地砖、普通复合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
顶 |
为石膏阴角线、宝哩板吊顶、塑料扣板或层板吊顶 |
门 |
为入户防盗门、室内套装门、卷帘门 |
窗 |
为铝合金窗;钢筋防盗栏(笼) |
楼梯 |
为不锈钢扶手、踏步为地砖 |
天井 |
为玻砖封顶等以上的装修 |
D类 |
120元/� |
外墙 |
一般涂料 |
计价面积按实际装修达到类 型的使用面积计算。按外墙、内墙、地面、顶、楼梯达不到一项扣 20元/�,以此类推。 |
内墙 |
为仿瓷涂料或刮(刷)白 |
地面 |
铺600×600以下规格的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
顶 |
为仿瓷涂料或刮(刷)白 |
楼梯 |
踏步为地砖等以上的装修 |
八、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户型和选房方式
(一)调换房屋地点:按片区就地或就近安置,也可以在征收人选定的住宅小区安置;
(二)调换新建安置房屋户型:80�-100�、100�-120�、120�-140�;
(三)选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分配,按照被征收人交房先后顺序认定房源,如在同一时间点交房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抽签确定;
(四)办证补助工本费:由征收人补给被征收人办理土地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费用1600元(此费用由棚改办直接支付给相应职能部门)。
九、搬迁期限
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十、限制行为
自华宁县人民政府棚改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抵押、转让、分割;
(五)户口迁入;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新增部分在补偿安置中不给予补偿,所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内外的水、电等设施,应自行缴清搬离前所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如有欠缴将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二、工作经费
(一)征地工作经费按征收每亩1500元计算。征收房屋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额的2%计算。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征收专项资金按照与省城乡投约定建立共管帐户,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鉴于本次棚改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本补偿方案未尽事项,由棚改指挥部以会议纪要方式确定相关补偿安置事宜。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于划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