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华宁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玉溪市华宁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函》(华国土资函〔2019〕1号),经我局研究,核定规划条件如下:
规划条件出具依据 | 《华宁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订版)、《华宁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华宁县科教创新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基本 情况 | 拟供地 地块号 | 玉溪市华宁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城关社区旁) |
申请 单位 | 华宁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局来文号 | 华国土资函〔2019〕1号 |
地块 位置 | 华宁县城关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
地块 四邻 位置 | 东 | 邻空地 |
南 | 邻空地 |
西 | 邻城关社区业务用房 |
北 | 邻拟规划建设的司法局 |
用地 面积 | 总用地面积 | 2520平方米,约合3.78亩 |
建设用地面积 | 2520平方米 |
代征道路面积 | —— |
代征绿化面积 | —— |
代征洪道面积 | —— |
用地 性质 | 机关团体用地 |
建设项目 性质 | □住宅 (□商品房 □其它) □行政办公 □商业金融 □文化娱乐 □体育 □医疗卫生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 □中小学 □幼托 □工业 □仓储库场 □市政设施 ■其它 |
环境 容量类 | 建筑密度(%) | D≤35 | 容 积 率 | 1<FAR≤2 |
绿地率(%) | ≥30 | 建筑限高(m) | <24 |
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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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用地边界(m) | —— |
建筑间距(m) | 符合《华宁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的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视觉干扰、防灾、通风、工程管线敷设和建筑保护等要求。 |
交通类 | 地块与周边街区交通组织要求 |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阶段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做好地块与周边道路、地块内部的交通组织。 |
|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要求 | 根据《华宁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设置,出入口设开敞空间。 |
禁止开口路段临时或消防出入口设置要求 | 可设置消防或人行出入口 |
停车位设置 | 普通机动车(个) | 按0.3--0.6车位/100m²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
市政配套设施 | 排水 | 根据排水需求同步规划给水设施,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相衔接 |
电力 | 与城市管网衔接,按项目特点和规范要求做好规划设计 |
通信 | 要求光纤管网必须入户,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消 防 | 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
给水 | 根据给水需求同步规划给水设施,给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相衔接 |
防 灾(地质灾害) | 满足综合防灾的相关要求 |
| 竖向控制要求 | 道路高程 | 城市道路四邻竖向高程 |
排水 | 与市政管网衔接 |
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 —— |
夜景亮化 | 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同步规划、审查、审批、验收 |
引导类 | 建筑体量 | 美观、协调,尺度适宜 |
建筑功能 | —— |
建筑风格 | 以现代风格为主,彰显华宁特色 |
建筑色彩 | 色彩明亮,简洁大方 |
环保相关要求 | 废弃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排放、噪音满足环保相关要求。 |
方案报审及成果要求 | 规划与方案设计审查阶段 | 1、报送文本要求如下:设计资质、设计说明书(含投资估算表)、规划总平面图纸(含建设基地用地界线、相关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建筑各部分尺寸、基地内外的建筑外墙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建筑物层数和高度、绿化配置、车位、道路交通等),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叠加实景的两个以上效果方案(含整个地块的鸟瞰图、建筑单体效果图)、整体夜景效果图;必要的专题分析图(包括上位规划、区位分析、现状分析、功能分析、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图、道路交通分析、消防分析、地形分析图、绿地布置图、防灾减灾分析图、日照分析图及报告等); 2、委托设计资质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至少两个规划方案报我单位后择优定案实施(对比方案要求至少提供总平图及效果图)。 3、光盘内容要求如下:原始地形图、全套文本图件、总平面图。文档类电子文件采用.doc格式,CAD文件采用.dwg文件,图形类电子文件采用低版本.dwg格式的CAD文件,扫描类电子文件采用JPG格式。 |
方案审查通过阶段 | 规划与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核发规划与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单位按通知要求完善方案设计,报我局备案。 |
其他规划要求:
(一)除建设用地外土地不得占用。
(二)具体技术指标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三)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到我局申请领取规划控制点坐标。
(四)本规划设计条件自送达之日起一年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在地块建设方案报批前,若遇城市规划调整,地块建设方案应服从调整的城乡规划。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玉溪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请将合同副本及地块附图各一份送达我局,以便据以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并通知土地受让方按《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我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地块规划条件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若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15日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华宁县规划管理所,地址:华宁县宁州街道办宁昌街5号住建局二楼,联系电话:0877-5011057(华宁县规划管理所)。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