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华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义务主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义务主体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领导,成立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文秘工的负责人任组长,并指定保密审查人员负责处理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事务。
三、保密审查员可由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员兼任,也可另行确定。该人员应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范围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各单位应保持保密审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努力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度进行。
(一)文件资料的草拟人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在《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文件资料草拟人完成初审后,须将文件资料和《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给保密审查人员,由保密审查人员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三)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可以公开的依法公开,不可公开的,按照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准确界定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性质,如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无相应密级确定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保密工作部门。
(三)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七、《条例》规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般不予公开,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予以公开,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的合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取得权利人授权同意公开的,方可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八、政府信息发布后,各义务主体须加强对已发布政府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写《已发布政府信息登记表》,并于次月6日前将《已发布政府信息登记表》报县国家保密局备案,由县国家保密局对已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监督。
九、各单位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十、本办法从2008年12月起执行。
华 宁 县 国 家 保 密 局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华宁县 发布人: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