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哪些? 答:一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是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是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哪些方式公开?
答: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予以公开?
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由哪些机关负责公开?
答: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哪些政府信息公开指引文件?
答: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九、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如何做出答复? 答: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十、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什么期限内予以答复?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什么形式公开?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三、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哪些费用?不得收取哪些费用?能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制度,定期对政府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十五、哪些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什么期限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八、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如何处理?
答: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外国人和外国组织能否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外国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