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切实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华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
一、协调会议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我县贯彻实施意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制度、标准和考核评价机制。
(二)全面掌握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成员单位通报本部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五)负责审议全县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会议成员单位
协调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经济信息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家保密局、县档案局、县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协调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信息中心,承担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为协调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三、协调会议工作规则
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协调会议召集人主持。在准备工作阶段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制度,依法、有序地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协调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县政府领导。
四、协调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协调会议,认真落实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会议的作用。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县政府审定和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把落实情况报告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和县政府领导。
五、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召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拟定工作计划、措施;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县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相关配套制度和规范;负责华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为各乡镇、各部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依据和标准的核定工作,并对收费情况实施监督。
(四)县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五)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费用的管理。
(六)县人事局。负责把《条例》列入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做好相关培训的考核工作。
(七)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协助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做好全县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
(八)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开展情况;界定“需报审”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
(九)县档案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十)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编制指南和目录样本,为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提供指导。
(十一)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整合各类新闻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资源,加大对《条例》实施各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