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室字〔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华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华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华宁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节能项目。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和承担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四)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业发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六)负责规范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集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乡镇公厕改造建设和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负责村镇建设业务统计工作;参与其它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贯彻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八)承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执法职责;监督指导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指导城市供水、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监督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来信来访、纠纷和矛盾。
(十二)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华宁县交通运输局在城乡公路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乡村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华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乡村外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办文办会、综合协调、督办检查等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综治维稳、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利用外资计划;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日常财务工作及所属单位账务统计、财务决算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各项收费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的职务评聘、管理、考核和调整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行政审批和法规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协调联络。负责局及所属单位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上报工作;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为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受理建设行政执法相对人投诉、申辩及组织主持行政听证;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抓好普法学习教育工作。
(三)村镇建设管理股。指导全县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建制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污水、垃圾处理、自来水供应等设施建设运营;指导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重点镇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业务统计工作。
(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股。负责拟订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组织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承担和指导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城市照明、垃圾收集及处理)公用(城市供水、节水、公厕、燃气)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营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核、恢复质量监管;负责县城路灯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道路路面设施、设备管理;负责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负责给排水安全工作;督促相关站所履行日常市政设施维修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站所整改。
(五)人民防空和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承担华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管理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检测、太阳能安装等企业和机构的资质认证或申报;对县外、市外、省外、国外入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管理;贯彻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审查;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指导、监督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审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审查等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第五条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华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华宁县城市管理局局长由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华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华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华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