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涉文旅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告
(一)案件名称:华宁宁州金歌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2年09月19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移交了编号为:华检未线移〔2022〕5号的《华宁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上认定,2021年10月21日晚,赵某某、普某某等三名未成年人在华宁县宁州街道东门路70号的“泉乡酒店KTV”(营业执照注册名为华宁宁州金歌娱乐会所)包房内唱歌娱乐,并饮用了酒水。经华宁县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定,在该案中,“泉乡酒店KTV”存在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形。2022年10月26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泉乡酒店KTV”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1年10月21日晚华宁宁州金歌娱乐会所存在接纳未成年进入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华宁宁州金歌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进入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2年11月26日
(三)案件名称: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2年09月19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移交了编号为:华检未线移〔2022〕5号的《华宁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上认定,2021年12月26日晚,吴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三名未成年人在华宁县宁州街道河滨路“凯歌王娱乐会所”包房内唱歌娱乐,并饮用了酒水。经华宁县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定,在该案中,“凯歌王娱乐会所”存在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形。2022年11月1日,经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凯歌王娱乐会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2021年12月26日晚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存在接纳未成年进入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华宁宁州凯歌王娱乐会所接纳未成年进入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处罚单位: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