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防震减灾领域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二章 公众参与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八条 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九条 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三章 专家论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
第十一条 遴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科学、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专家;
(二)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的论证意见;
(四)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10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提出评估意见;
(七)将评估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评估意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震减灾领域执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