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溪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管理
(一)参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代金融社保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其中一种证件,均可在盘溪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盘溪镇无参保历史的人员,参保缴费前需到镇医保办进行登记,之后方可通过指定手机APP、农村信用社等渠道缴费参保。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280元,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020年12月25日前缴费人员,可自1月1日起享受待遇;2021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缴费人员,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21年3月25日后除新生儿及建档立卡人员外不再受理2021年度参保缴费。
建档立卡户2021年度医保参保费个人承担100元,财政承担180元。
(二)新生儿免缴
新生儿出生90日内进行登记的,如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可免缴费参保。其中,父母双方在玉溪市内参保的,无需证明;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在玉溪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证明,并加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不符合免缴条件的新生儿,按一般人员进行参保缴费。
二、待遇享受
(一)普通门诊
门诊每人每年300元统筹支付额度,每次最高支付30元(不含诊疗费),村卫生室减免50%,一级医院减免30%,二级医院20%。玉溪市外普通门诊不予支付。
建档立卡人员门诊报销限额为330元,门诊诊疗费由医保基金承担。
(二)普通住院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起付金300元,统筹范围内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金600元,统筹范围内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金800元,统筹范围内报销60%;省外医疗机构起付金1000元,统筹范围内报销55%。
建档立卡户医保报销政策恢复执行《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即建档立卡人员乡镇卫生院住院免起付金,报销比例95%;二级报销比例85%;三级报销比例70%。住院报销后加上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最终报销比例达到总费用90%。
恢复执行《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后,2019年3月底至8月执行《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报销的差额已于2019年8月30日前后全部回补到对应建档立卡患者二代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医保政策向中医倾斜,定点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金降低1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金降低200元,三级中医医院纳入分级诊疗首诊医院、转诊医院。
(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就医证申请
门诊特殊病含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帕金森氏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儿童免疫缺陷病等12种。
门诊慢性病含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肝硬化、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高血压2级及以上、冠心病、慢性心衰II°及III°、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血栓、脑出血后遗症)、癫痫、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肾病综合症等共16种。
以上28种特殊病和慢性病可申请就医证并享受相应门诊报销待遇,须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并由医院出具申请表,到华宁县人民医院进行申请。建档立卡人员放宽至可在乡镇卫生院申请,随时申请随时办理,当月办理当月享受。
2020年7月起,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单次处方用药量限制取消。
常见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等3个病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60%,年限额分别为1440元、1800元、1200元;建档立卡人员报销比例80%,年限额分别为1920元、2400元、1600元。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精神分裂症等门诊特殊病,必须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执行同级别医院住院比例,为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每年累计一次起付金。建档立卡人员放宽至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一、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5%、8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
(四)“两病”管理
2019年10月起,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慢性病就医证申请不再限制年龄。
未申请“两病”就医证,但有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需求人员,可在盘溪医院门诊登记备案,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限额合并累积至400元。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加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免缴大病保险费。参保人在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自动进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按累计金额分三个阶段,从60%至80%报销,最高封顶额度20万元。
建档立卡人员取消大病保险封顶额度,大病段起付线较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即进入大病报销,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即从一阶段到三阶段可报销65%至85%。
(六)意外伤害报销
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当事人责任比例进行支付,后续治疗以首次审批结论为依据。交通事故需出具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材料;打架斗殴、民事纠纷等需提供相应职能部门责任认定材料或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材料。
医保经办部门不定期对意外伤害案例进行调查,如发现当事人主述与事实不符的,有权不予报销并将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按欺诈骗保相关规定处理。
(七)医疗救助
2019年5月1日起,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医保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建档立卡、低保、五保、重点优抚、重度残疾以及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或住院产生费用后,除医保统筹外,还可享受医疗救助和财政兜底保障。建档立卡人员医疗救助免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
玉溪市内,医疗救助及财政兜底保障均为“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人员报销比例最终达到90%,无需零星报销。玉溪市外现场减免,最终比例不到90%的,需持病例资料到镇医保办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
由于目前医疗救助职能已划转至医保,2021年度起,需通过医保系统办理,因此五保、低保、建档立卡、重残四项人员不缴费参保的,一律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异地就医及转诊转院
(一)异地就医
目前全省范围内,持二代金融社保卡就医的,原则上均支持现场减免。如需要开通异地就医结算的,可到镇医保办或电话联系办理,联系电话13368890781或0877-6187109,需提供患者身份证号、入住医院具体名称、具体入院日期。
如需省外异地就医审批的,需到县医保中心或电话联系办理,联系电话0877-5018748,需提供患者身份证号、入住医院具体名称、具体入院日期。
按相关政策,门诊不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支持。
(二)转诊转院
按照玉溪市有关规定,除急重症外,参保人住院原则上须先到盘溪医院或县医院就医,经医院出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其中,玉溪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由就诊医院审批,省内异地由镇医保办审批,省外由县医保中心审批。转诊转院仅支持公立医院。
如未进行转诊转院且不是急重症的,报销仅按正常报销比例的50%进行。
四、欺诈骗保
常见欺诈骗保行为如下:
1、出借本人社会保障卡给他人用于住院、普通门诊、特慢病门诊等费用报销;
2、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
3、虚构病情过量开药、倒卖药品、替他人开药;
4、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及相关凭证报销费用;
5、与医保协议医药机构传统、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等。
注:下划线及加粗部分为建档立卡等特殊人员政策,请认真学习并宣传到村小组长和建档立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