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户籍业务全县通办政策解读
(解读——县公安局局长 方利云)
一、背景依据
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拓展服务内容,简化户籍办理流程,优化服务措施,全力推动户籍改革和窗口服务工作跨越式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用心做好行政权力的减法、优化服务的加法,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真正把“就近办,马上办、只让群众跑一次”的庄严承诺落到实处。
三、主要内容
户籍在华宁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均可持具有法定效力或法律效力的材料自愿就近到华宁县任一公安派出所(宁州派出所、盘溪派出所、华溪派出所、青龙派出所、通红甸派出所、新城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办理本规范指定的户籍业务。拟将户口迁入华宁境内的居民也可视情自愿选择就近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四、涉及范围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三)出生落户;
(四)死亡注销户口;
(五)入伍注销户口;
(六)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社区落户;
(七)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回入学前原籍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
(八)未就业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九)引进人才城镇落户;
(十)购房落户;
(十一)退伍转业军人落户;
(十二)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十三)跨省结婚迁入落户;
(十四)省内结婚迁入落户;
(十五)收养落户;
(十六)变更民族成分;
(十七)变更婚姻状况;
(十八)文化程度变更;
(十九)住址变更;
(二十)《居民户口簿》的申领;
(二十一)《居民户口簿》换领;
(二十二)《居民户口簿》补领;
(二十三)重名查询;
(二十四)居住证查询等。
五、执行标准及办理所需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免交材料)。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免交材料)。
(三)出生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DNA亲子鉴定书》。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拟落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四)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或其它足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3、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缴销)和《居民户口簿》(签注后发还)。
(五)入伍注销户口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居民户口簿》(签注后发还)。
(六)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社区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就业报到(登记)证或招聘录用文件、通知、劳动合同等复印件。4、单位同意接收证明。5、居民身份证。6、户口迁移证(跨省迁移的学生提供)。
(七)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回入学前原籍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报到(登记)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省内大中专毕业生无须提供)。4、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5、居民身份证。6、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入地为人才交流中心的免交)。7、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
(八)未就业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回入学前原籍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报到(登记)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省内大中专毕业生无须提供)。4、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5、居民身份证。6、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入地为人才交流中心的免交)。7、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
(九)引进人才城镇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3、社区民警调查意见或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4、拟落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十)购房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须交验原件)。3、拟落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十一)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所需材料:1、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2、转业证或退伍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接收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免交)。4、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属关系证明,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5、《房产证》或《住房证明》。6.《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义务兵不需提供)。
(十二)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4、共同居住证明(到受理窗口领取实际居住或共同居住证明登记表填写)。5、《居民户口簿》。
(十三)跨省结婚迁入落户所需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3、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具备以上材料的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到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入户。5、书面申请。
(十四)省内结婚迁入落户所需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3、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4、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迁入地城乡分类属性为乡村的,需提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验原证)。5、书面申请。
(十五)收养落户所需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4、其他(如收养人已婚,提供结婚证)。
(十六)变更民族成分所需材料:1、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2、拟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
(十七)变更婚姻状况所需材料:1、《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
(十八)变更文化程度所需材料:1、《毕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2、拟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十九)住址变更所需材料: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须交验原证)或能够证明新住址的证明材料。2、《居民户口簿》。3、书面申请。
(二十)《居民户口簿》申领所需材料: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十一)《居民户口簿》换领所需材料:原《居民户口簿》(缴销)。
(二十二)《居民户口簿》补领所需材料: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十三)重名查询。(无须提交材料)
(二十四)居住证查询所需材料:查询人居民身份证。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户籍在华宁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均可凭具有法定效力或法律效力的材料自愿在华宁县任一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办理本规范指定的户籍业务。
(二)受理。符合条件,相关材料齐全的,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均需受理。
(三)告知。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huaning.gov.cn/hnxzfxxgk/zyzczzhjd/20211224/1316455.html